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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意吸收金额律师

2021-07-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209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被采纳的辩护意见: 招商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有部分金额是客户续期后重复计算的,就是合同到期后客户继续续期,该金额就重复录入到表格里,也会算提成给员工,但是资金是同一笔资金,不能因为续期而计算双倍的资金。第二,有部分资金是已经返还给客户的,并没有造成该部分客户的损失。第三,公司除了吸收存款,也有卖保健品,有部分金额是卖保健品的,保健品也的确卖给了客户,公司和部分客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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