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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违约纠纷解除撤销无效纠纷律师

2021-06-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31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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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是: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双方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为前提,并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默示毁约则没有此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债务人的履行应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正是因为履行时间上有先后,在一方先行给付以后,因对方财产状况恶化等原由而有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不安抗辩问题。默示毁约制度的适用则恰恰不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它能够广泛地发挥作用,及早地防止或制止各种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危及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赋予受害人以各种补救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很有限。

2、我国《民法典》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而默示毁约的理由则不限于此,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可以主张默示毁约外,债务人的行为或实际状况及某些外界因素均可以成为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默示毁约发生的原因外延要比不安抗辩权大得多。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并无关联。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生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债权人就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而默示毁约一般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明示毁约中,行为人直接是主观上不同意履行,其主观过错是很明显的。即使在默示毁约中,行为人也是具有过错的。因为在默示毁约中,由于债务人未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

4、默示毁约会导致合同解除或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是债权人在对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也未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默示毁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围,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制度的范围。抗辩权设定的目的只是使权利人享有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不可能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因此可以讲,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防御性保护,而默示毁约则是一种攻击性保护。在实践中默示毁约更能很好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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