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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回债务绑架他人应认定为什么罪 广州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2021-06-1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68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规定,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通常提到绑架,我们会觉得这样的行为是恶意伤人,但其实有时候行为人并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出于要回自己所应得的债务,这样为要回债务才绑架他人的行为可能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不等同于绑架罪,定罪较轻,所以相应的处罚也较轻。

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依据规定,为要回债务绑架他人,可以定罪为非法拘禁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2、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3、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但是,其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债务人配偶、具有抚养关系债务人子女、赡养关系的债务人父母等,如果是其他亲属,则会构成非法占有其他亲属财物的目的,转化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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