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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026-05-0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人看过举报

一、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信用卡是指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假信用卡。比如,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制作出假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就构成此罪。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虚假信息,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被盗用后挂失的信用卡等。例如,持卡人明知信用卡已过期或已被银行注销,仍继续使用进行消费或取现,骗取财物,即构成该行为。

  3.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常见情形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在网上支付或使用克隆卡等。比如,甲捡到乙的信用卡后,在 ATM 机上取现,这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4.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例如,丙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信用卡用于挥霍,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就可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的认定,一般而言,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其他严重情节” 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还会综合考虑诈骗手段、是否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否为累犯等多种因素。

三、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信用卡诈骗罪是通过冒用、伪造等手段骗取银行或特约商户信任从而获取财物;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例如,乙趁甲熟睡,偷走甲的信用卡并在 ATM 机上取现,这里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丙拾得甲的信用卡后,冒用甲的身份在商场消费,丙的行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信用卡诈骗罪的故意产生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之时;盗窃罪的故意产生于窃取信用卡之前。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常,如果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丁透支信用卡后,将资金用于赌博,导致无法归还,这种情况就可认定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但如果持卡人因突发变故导致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还款,且积极与银行沟通说明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的催收程序有何重要性?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银行的催收程序至关重要。按照法律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才可能构成犯罪。银行的催收需符合一定规范,包括采用合理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欠款情况及还款要求等。如果银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即便持卡人未按时还款,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例如,银行仅进行了一次催收,或者催收方式不合理,如未明确告知持卡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就不能以此认定持卡人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银行规范催收行为。

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应对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规范使用信用卡,避免陷入法律误区。

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寻求杨泳仪律师的专业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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