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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4-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一、构成要件剖析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里的 “明知” 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收购者在交易中发现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卖家提供的物品来源不明,这种情况下收购者继续交易,就可认定为应当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具备主观明知。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收购通常是指以一定价格购买犯罪所得;代为销售则是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出售。此外,像通过改装、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的外观或性质,也属于 “其他方法”。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比如一些公司为获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销售等行为。

  4.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这种行为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量刑标准解读

  1. 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帮助他人窝藏少量盗窃所得财物,情节较轻,可能会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通常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明知” 的认定有时存在争议。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仅要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还需综合考虑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物品性质等多种因素。另外,本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也需准确区分。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存在事前通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又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可能不构成此罪,而是以共同犯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虽看似离日常生活较远,但实际上却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紧密相关。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卷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寻求杨泳仪律师的专业帮助,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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