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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广州帮信罪刑事律师

2026-04-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58人看过举报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大核心实务问题解答

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结合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高发关联场景,针对帮信罪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明知认定、立案标准、罪名区分”三大核心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解答:

问题一:帮信罪的“明知”如何认定?不知情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是否构罪?

解答:

帮信罪的核心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明知”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实务中采用“法定推定+实质审查”规则,具体如下:

.“明知”的法定推定情形(直接认定):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如银行提醒银行卡涉嫌涉案资金流转,仍继续出借);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如网络平台收到用户举报涉嫌诈骗,仍不封禁违规账号);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出借银行卡获取远超正常的报酬,或通过现金、加密货币等隐蔽方式结算);

·提供帮助的次数、时间、资金规模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如短期内多次出借多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巨大);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如提供“多卡合一”工具、教他人修改设备定位);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如与涉诈人员有密切关联,知晓其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不知情”的认定边界(不构罪情形):

·正常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未获取额外报酬,且对借卡人用于犯罪完全不知情(如亲友因“日常使用”借卡,无异常资金流转);

·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银行卡、电话卡,本人未参与任何帮助行为;

·提供的帮助行为与犯罪活动无直接关联(如仅为他人提供普通网络技术服务,未专门适配犯罪需求);

·关键证据:需举证证明“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核实借卡人身份、询问使用用途,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佐证)。

.典型案例:

·张某明知李某从事网络诈骗,仍出借3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流水达800万元,获取报酬2万元,因“明知”被认定为帮信罪;

·王某应朋友请求出借银行卡,朋友谎称“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王某未获利,且银行卡流水无明显异常,事后才知晓涉案,因“不明知”不构罪。

问题二: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支付结算金额”“流量卡数量”等如何计算?

解答:

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立案前提,法定标准明确,实务中聚焦“帮助行为的规模、关联犯罪后果”,具体规则如下:

.法定立案(情节严重)情形: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核心标准);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被骗取资金5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关键指标计算规则:

·支付结算金额:仅计算与网络犯罪直接关联的资金流水(如诈骗资金接收、转移的金额),正常合法资金流水予以扣除;

·多张卡片/账号:同一行为人出借多张银行卡、电话卡的,累计计算数量(如出借3张银行卡+18张电话卡,累计21张,达到立案标准);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获取的报酬(如借卡费、服务费),以及通过帮助行为间接获利(如分成、返利)。

.特殊情形:

·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如跨国诈骗、涉众型诈骗),或帮助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可酌情立案;

·单位实施帮信罪的,按上述标准的5倍掌握立案数额(如单位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立案)。

问题三: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竞合时如何处理?

解答:

三者均可能涉及“网络犯罪相关帮助行为”,但主观故意、行为阶段、行为方式差异显著,核心区分及竞合规则如下:

.与诈骗罪共犯的核心区别:

·主观故意:帮信罪是“概括明知”(仅知道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不确定具体是诈骗、赌博等);诈骗罪共犯是“明确明知”(知道他人实施诈骗,且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行为阶段:帮信罪是“事前/事中提供中立帮助”(如事前出借银行卡、搭建网站,不直接参与诈骗实施);诈骗罪共犯是“全程参与诈骗”(如参与话术设计、收款分赃、诱导被害人转账);

·竞合处理:若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且参与分赃,同时构成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择一重罪处罚(按诈骗罪共犯定罪,量刑更重)。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区别:

·行为对象:帮信罪的帮助对象是“网络犯罪的实施过程”(如资金接收、信息传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诈骗、盗窃后的资金转移、洗白);

·行为阶段:帮信罪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犯罪既遂后”(事后);

·主观明知:帮信罪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资金/财物是犯罪所得”;

·实务区分:出借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事中帮助),定帮信罪;诈骗既遂后,帮助转移、取现涉案资金(事后洗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差异对比:

·帮信罪:基础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较轻);

·诈骗罪共犯:按诈骗数额量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础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量刑重于帮信罪)。

问题四:帮信罪的量刑从宽情节有哪些?自首、退赃等能从轻多少?缓刑适用条件是什么?

解答:

帮信罪量刑侧重“情节严重程度+从宽情节”,从宽适用空间较大,具体规则如下:

.常见从宽情节的适用效果:

·自首/坦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帮助行为(如主动交代出借银行卡的事实、指认上线人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如支付结算金额20-50万元,无获利),可能从“有期徒刑1年”降为“拘役6个月”或单处罚金;

·退赃退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如借卡报酬),或协助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资金,可减少20%-30%量刑;全额退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争取不起诉;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查明关联犯罪事实(如提供上线犯罪线索),可在上述从宽幅度基础上再减少10%

·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出借卡片(如学生出借电话卡),且未参与后续犯罪活动,可酌情从轻;

·立功:揭发上线或关联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如提供网络诈骗团伙的窝点信息),可从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适用情形:适用于“3年以下量刑档”,且满足“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无再犯罪危险、未参与其他网络犯罪”;初犯、在校学生、老年人、被胁迫参与的,缓刑概率较高;

·排除情形:支付结算金额特别巨大(如500万元以上)、多次实施帮信行为、为跨境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拒不退赃或隐瞒犯罪事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实务案例:某大学生赵某出借2张银行卡给网友,涉案流水30万元,获取报酬5000元,事后自首并全额退赃,最终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专注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处理过大量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等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等法律事务,提供网络犯罪相关案例及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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