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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钱罪的核心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虚拟货币记录、网络流水)如何固定与采信?

2026-04-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洗钱罪(网络场景)三大核心实务问题解答网络洗钱罪实务进阶:证据认定、辩护策略与新型场景应对

结合《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办案指引及2024年最新典型案例,针对网络洗钱罪实务中“电子证据固定难、辩护切入点模糊、新型洗钱手段认定争议”三大进阶问题,逐一拆解解决方案:

问题一:网络洗钱罪的核心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虚拟货币记录、网络流水)如何固定与采信?

解答:

网络洗钱罪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言辞证据为辅”,核心围绕“资金流向关联性、主观明知客观性”构建证据链,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信是定罪关键,具体规则如下:

核心证据类型及要求:

资金类证据: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账单、虚拟货币交易记录(钱包地址转账记录、交易所后台数据)、跑分平台交易日志,需证明“资金从上游犯罪账户→行为人账户→转移/洗白账户”的完整链路;

主观明知证据:聊天记录(如微信/QQ中“帮我走笔钱,避开监管”“给你3%提成”等表述)、交易异常凭证(如深夜大额转账、短期内频繁切换账户、虚拟货币跨平台多次兑换)、行为人认知能力证据(如曾从事金融行业、知晓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关联类证据:上游犯罪案件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行为人获利记录(如收到“佣金”的转账凭证)、资金最终去向证明(如境外账户收款记录、购物消费凭证)。

电子证据固定与采信要点(实务高频争议):

虚拟货币交易记录:需由区块链取证机构(如中证天通、链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区块链存证报告》,证明钱包地址归属、转账时间、金额与上游犯罪资金的关联性;仅提供截图或自行打印的交易记录,无司法鉴定背书的,法院不予采信;

网络支付流水:需由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账单,标注“涉案资金”对应的交易对手方、备注信息(如“游戏充值”“货款”等虚假备注);若流水存在删除、篡改痕迹,需通过数据恢复鉴定补强;

聊天记录:需完整提交原始载体(手机、电脑),经公安机关扣押封存后,由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电子数据公证/鉴定报告》;仅提供部分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的,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完整”而排除。

证据不足的常见情形(辩护突破口):

仅能证明资金流经行为人账户,但无法证明资金系上游7类特定犯罪所得;

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与上游犯罪资金无直接关联性(如钱包地址无法对应、转账时间与上游犯罪时间不匹配);

主观明知证据仅有行为人供述,无聊天记录、获利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

典型案例:

刘某涉嫌虚拟货币洗钱案:控方提交刘某钱包转账截图,但未提供区块链存证报告,辩方以“电子证据未固定原始数据”为由申请排除,法院采纳该意见,因证据不足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跑分洗钱案:公安机关调取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含“帮跨境赌场走账”“提成2%”)、支付宝流水(与赌场收款账户直接关联)、跑分平台后台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张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洗钱罪定罪。

问题二:网络洗钱罪的有效辩护策略有哪些?实务中如何争取“不起诉、罪轻、缓刑”?

解答:

辩护核心围绕“否定构成要件、削弱证据链、最大化从宽情节”三大方向,结合网络洗钱罪的实务特点,以下策略成功率较高:

否定“主观明知”的辩护策略(最核心切入点):

举证行为人“不明知资金系上游特定犯罪所得”:如提供聊天记录证明行为人被误导(如朋友称“资金是电商货款”)、行为人无金融/法律知识(如文盲、未成年人,不知晓洗钱风险)、交易对价合理(如未收取高额佣金,仅获少量正常报酬);

反驳控方“推定明知”的证据:控方常以“频繁转账、大额交易、规避监管”推定明知,辩方可举证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如从事电商,频繁转账系正常经营)、转账有合理用途(如代朋友还款、正常生意往来)。

否定“洗钱行为”的辩护策略:

主张行为属于“帮信罪”而非洗钱罪:举证行为人仅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未参与资金转换、跨境转移等“洗白”行为,主观无掩饰资金来源的意图(如仅提供账户收款,未操作虚拟货币兑换或跨境转账);

主张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性质”:如行为人转账时未删除交易记录、未使用虚假身份、未跨平台多次转移,资金流向清晰,无“洗白”特征。

削弱证据链的辩护策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公安机关扣押电子设备时未出示搜查令、提取聊天记录时未全程录音录像、虚拟货币交易记录无司法鉴定;

主张证据不完整:如控方未提交上游犯罪资金流向的完整链路、未证明行为人账户资金与上游犯罪资金的直接关联。

最大化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实务落地要点):

提前退赃退赔: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全部获利及涉案资金,联系被害人或司法机关协助追回上游犯罪所得,争取“退赃谅解”;

主动提供关键线索:如交代上游犯罪主犯的真实身份、藏匿地址、其他洗钱团伙成员信息,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上游犯罪或其他洗钱案件(争取立功);

争取“情节显著轻微”:如洗钱数额刚达5万元、系初犯偶犯、被胁迫参与、仅起次要作用(如仅按他人指令转账,未参与策划),申请不起诉或缓刑。

实务辩护成功案例:

李某虚拟货币洗钱案:辩方举证李某系在校大学生,被网友误导出借虚拟货币钱包,未收取高额佣金(仅获200元红包),且不知晓资金系网络诈骗所得(聊天记录无相关暗示),最终检察院认定“主观不明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跨境洗钱案:王某洗钱数额15万元,侦查阶段全额退赃,提供上游诈骗团伙主犯线索,协助抓获3名嫌疑人,认定为立功,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问题三:NFT、跨境支付平台、游戏道具等新型洗钱场景如何认定?立案与辩护要点是什么?

解答: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型洗钱手段不断涌现,司法机关已明确将其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核心认定规则及实务要点如下:

NFT(非同质化代币)洗钱场景:

行为认定:通过NFT交易掩饰资金来源(如上游犯罪人员将赃款购买NFT,行为人低价收购后高价转卖给其他账户,实现资金“洗白”);

立案要点:需证明NFT交易无真实交易意图(如频繁低价买高价卖、交易对象为关联账户)、资金直接来源于上游7类特定犯罪;

辩护要点:举证NFT交易系正常投资行为(如长期持有NFT、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明知出售方资金系赃款。

跨境支付平台(如PayPalSkrill)洗钱场景:

行为认定:利用跨境支付平台“匿名性”“跨境性”,将上游犯罪资金拆分后多次跨境转账,或通过虚假交易(如虚假外贸订单)转移资金;

立案要点:需调取支付平台跨境交易记录、虚假交易凭证(如伪造的合同、物流单),证明资金转移具有“掩饰性”;

辩护要点:举证跨境转账系真实贸易往来(如提供真实合同、物流记录、货物验收凭证)、未参与虚假交易策划。

游戏道具/虚拟商品洗钱场景:

行为认定:将赃款充值为游戏币、虚拟装备,通过游戏内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如5173、交易猫)转卖给其他玩家,兑换为合法货币;

立案要点:需证明游戏道具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如普通装备以天价交易)、行为人频繁买卖游戏道具且与上游犯罪资金流向高度重合;

辩护要点:举证游戏道具交易系正常玩家间交易(如长期从事游戏代练、道具交易,有稳定客户群体)、交易价格符合游戏内市场行情。

新型场景认定核心原则:

无论手段如何创新,均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依据,重点审查“是否掩饰、隐瞒上游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不局限于“资金直接转移”,只要通过虚拟资产、跨境渠道等方式实现“赃款合法化”,即可能构成洗钱罪。

实务提醒(律师建议)

涉及虚拟货币、NFT、跨境支付等新型场景洗钱,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固定“不明知”“正常交易”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避免证据灭失;

切勿出借/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虚拟货币钱包、游戏账号,即使未直接参与洗钱,也可能因“提供资金账户”构成共犯;

若已涉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但不夸大、不虚构,在律师指导下退赃退赔、争取从宽情节,避免因“抗拒调查”加重量刑。

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注网络犯罪、洗钱犯罪辩护,擅长处理虚拟货币、NFT、跨境支付等新型洗钱案件,可提供证据梳理、辩护方案制定、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辩护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如需具体案件咨询或案例参考,可联系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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