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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骗少量钱、被害人自愿,也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2026-03-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类高发罪名,覆盖日常消费、投资理财、网络社交、电信诈骗等各类场景,小到街头摆摊骗钱、冒充熟人借钱,大到网络刷单诈骗、虚假投资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均可能触及本罪。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骗的钱不多就没事”“被害人自愿给钱就不算诈骗”“只是夸大宣传不算犯罪”,却忽视了本罪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涉案后常因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自愿处分”与“被骗处分”的边界陷入被动。结合多年办理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梳理如下,帮大家厘清定罪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一、夸大宣传、骗少量钱、被害人自愿,也构成诈骗罪吗?

认定本罪的核心要件有四:一是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如公司以虚假宣传骗取客户资金);二是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欺骗,仍故意实施,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归还意图);三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身份、虚构项目、隐瞒财物真实情况等);四是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且诈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

法定行为情形及追诉标准:

1.常见诈骗行为(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网络类诈骗:冒充客服退款、虚假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如虚构高收益项目)、网络交友诈骗(如冒充富二代、军人骗钱)、虚假贷款诈骗(如以“低息贷款”为由骗取手续费);

-线下类诈骗:冒充熟人、公检法人员、医生、教师等身份骗钱;以低价卖正品、高价回收物品为幌子骗钱;虚构工程、项目,以合作投资为名骗钱;以治病、救急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其他诈骗:夸大产品功效(如虚构保健品能治病)、隐瞒商品瑕疵(如以假货冒充正品),骗取他人财物;伪造证件、文件,骗取钱财;利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认知弱点,实施诈骗。

2.法定追诉标准(达任一即构罪,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以常见标准为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多次实施诈骗,累计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财物,情节恶劣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实践中需明确三个关键误区:①夸大宣传可能构罪:普通民事夸大宣传(如商品轻微夸大功效)属民事欺诈,需承担退货、赔偿责任;但若夸大宣传达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程度(如虚构产品能治病、虚构项目能盈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诈骗罪,“夸大宣传”不能掩盖诈骗本质;②少量诈骗可能构罪:单次诈骗未达3000元,但多次诈骗累计达标,或诈骗特殊群体,即便“少量”,仍构成犯罪,“少量”需以法定数额标准界定,而非主观判断;③被害人自愿仍可能构罪:诈骗罪中的“自愿处分”,是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而自愿,并非真实意愿——如被虚假宣传误导,“自愿”购买高价假货,仍属被骗,实施欺骗行为的一方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自愿”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此外,诈骗后主动归还部分钱款,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否定诈骗的本质。

二、本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有何区别,量刑差别大吗?

四者的核心区别集中在主观目的、行为本质、被害人处分行为,量刑逻辑差异显著,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侵犯财产类罪名及民事纠纷:

-与民事欺诈:核心区别是“主观目的”——民事欺诈的主观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交易机会、促成交易”,无非法占有目的(如夸大商品功效促成销售,仍会履行合同、提供商品);诈骗罪的主观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履行义务、归还财物的意图(如骗钱后失联、挥霍钱财)。民事欺诈仅承担退货、赔偿等民事责任;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两者本质区别是“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

-与合同诈骗罪:核心区别是“行为场景”——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如虚构合同主体、虚构履约能力、收受货款后不履行合同),依托合同形式;诈骗罪可在任何场景下实施,无需依托合同。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定合同诈骗罪;若与合同无关,如街头骗钱、网络交友骗钱,定诈骗罪。量刑上,两者量刑幅度相近,但合同诈骗罪针对合同领域,有专门的从宽、从重情节。

-与盗窃罪:核心区别是“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被害人无处分财物的意愿(如趁人不备偷钱),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诈骗罪是“欺骗诱导”,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如主动将钱转给骗子)。若行为人先欺骗、后秘密窃取,或欺骗后趁被害人不备窃取财物,定盗窃罪;若仅通过欺骗让被害人自愿交付款物,定诈骗罪。量刑上,盗窃罪与诈骗罪量刑幅度相近,但盗窃罪针对秘密窃取,诈骗罪针对欺骗行为,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方式综合量刑。

量刑标准:

诈骗罪分三档,结合“诈骗数额、情节轻重”综合量刑,区分个人与单位犯罪——

1.数额较大(个人3000-1万元、单位5万元-1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3万元-10万元、单位50万元-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量刑标准处罚。此外,诈骗特殊群体、诈骗救灾款物、多次诈骗、拒不退赃退赔等情形,司法机关会从重处罚;若为初犯、偶犯,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涉案后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首先,立即停止诈骗行为,主动退还涉案财物。这是本罪最核心的从宽情节——第一时间将诈骗所得的钱款、财物全额退还给被害人,若已挥霍、转移,及时变卖个人资产、回笼资金弥补损失;退赃越及时、退赔比例越高,越能体现悔罪态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如避免被害人因被骗陷入生活困境),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切勿继续实施诈骗、转移赃款赃物,或销毁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否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其次,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明确说明诈骗的起因(如是否因急需用钱、被他人引诱)、诈骗的具体过程(如欺骗手段、诈骗数额、被害人人数)、赃款去向(如是否挥霍、转移)、是否有同案犯等核心事实,不隐瞒、不串供;若为共同犯罪(如多人分工实施诈骗、配合骗钱),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关键线索(如同案犯藏匿地点、赃款转移路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可认定为立功,获得额外从宽。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书面谅解——主动承担被害人因诈骗产生的全部损失(如被骗的钱款、利息),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谅解是争取取保候审、缓刑的重要条件,尤其针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可大幅降低量刑。

最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本罪的核心争议点常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区分夸大宣传与诈骗)、“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涉案数额核算”(如是否剔除合法所得、诈骗未遂的数额认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无非法占有故意的抗辩理由(如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而非故意诈骗)、申请取保候审(尤其针对初犯、偶犯、已退赃退赔的情形)、制定赔偿和解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或罪轻意见,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程度降低刑罚影响(如争取缓刑、从轻判处拘役)。

诈骗罪多因当事人“贪图私利”“心存侥幸”引发,如虚构项目骗钱、冒充熟人借钱不还,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自己也需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支付巨额赔偿,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职业发展。日常生活中应恪守法律底线,不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面对陌生的投资、交友、退款等场景,提高警惕,避免被骗;若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报警求助。若不慎涉案,切勿抱有“没人发现”“被害人不追究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主动退赃退赔、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刑事辩护是复杂的专业法律事务,涉案后及时获取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杨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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