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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卡走账、不知情、少量获利,也构成帮信罪吗? 广州帮信罪辩护律师

2026-03-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8人看过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网络犯罪领域高发的“下游罪名”,多见于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供他人走账、为网络诈骗/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搭建非法网站、推广引流、代收代付资金等场景。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是借卡给朋友用不算犯罪”“不知道对方做什么就无责”“赚点引流费/走账手续费没事”,却忽视了本罪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推波助澜作用,涉案后常因对定罪标准、罪名边界、应对策略的误解陷入被动。结合多年办理网络犯罪类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梳理如下:

一、借卡走账、不知情、少量获利,也构成帮信罪吗?

认定本罪的核心要件有四:一是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包括普通公民、网络从业者、平台运营者等);二是主观上具有“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三是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资金结算等帮助);四是情节严重(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

法定行为情形及追诉标准:

常见帮助行为:

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供他人走账,代收代付资金、刷流水);

提供技术支持(搭建非法网站、开发违法APP、维护服务器、提供支付接口、破解软件);

提供推广引流帮助(通过短视频、社交软件、群聊等推广非法平台、诱导他人参与犯罪);

其他帮助(为犯罪提供账号注册、身份认证、通讯传输等便利)。

法定“情节严重”情形(达任一即构罪):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被骗后自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帮助跨境信息网络犯罪、多次提供帮助、为诈骗老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助)。

实践中需明确三个关键误区:①“不知情”未必无责:本罪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若存在“出借多张银行卡/电话卡”“无合理报酬或报酬明显过高”“账户流水异常(如短期内大额频繁转账、深夜转账)”“对方要求关闭银行卡短信提醒”“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诈骗仍提供帮助”等情形,司法机关会推定为主观明知,“声称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实被欺骗(如被他人谎称用于合法生意走账,且未获利);②借卡走账必担责: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只要出借的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且支付结算金额达标或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即构罪,“只是借卡”不能掩盖帮助本质,甚至可能成为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的“帮凶”;③少量获利可能构罪:违法所得1万元即达入罪标准,即便仅赚几百元手续费,但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少量获利”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此外,未成年人出借银行卡、被胁迫提供帮助且未获利的,可能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但不必然免责。

二、本罪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何区别,量刑差别大吗?

四者的核心区别集中在主观明知程度、帮助阶段、行为本质,量刑逻辑差异显著,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网络及下游犯罪罪名:

与诈骗罪共犯:核心区别是是否参与上游犯罪共谋、是否直接参与诈骗实施——诈骗罪共犯是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如约定分工、分赃),或事中参与诈骗(如直接实施诱骗、收款),主观上明确知晓诈骗行为;帮信罪是事前无通谋,仅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中立帮助(如单纯借卡、引流),不直接参与上游犯罪实施。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且参与程度深(如参与分赃、协助转移赃款),可能定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量刑上,诈骗罪共犯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远重于本罪。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区别是帮助阶段与行为对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事后帮助”,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帮诈骗分子转移、隐匿赃款);帮信罪是“事中帮助”,针对的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过程(如为诈骗平台提供走账账户、引流),不直接处理赃款。若先提供走账帮助(帮信罪),后又协助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两罪并罚。量刑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重于本罪。

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一档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标准处罚。

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整体量刑轻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本罪高发、涉案人数多,司法机关对“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犯罪打击力度极大,即便量刑较轻,仍会留下刑事案底。

三、涉案后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首先,立即停止帮助行为,主动上缴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这是本罪最核心的从宽情节——第一时间收回出借的银行卡、电话卡、账号,停止提供技术支持、引流等帮助,主动向司法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如走账手续费、引流费),并协助冻结涉案账户、注销非法网站/APP;切勿继续提供帮助、转移涉案资金,或销毁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否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其次,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明确说明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如借卡数量、走账金额、引流方式)、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如是否认识、如何联系)、是否获利及获利数额、是否知晓上游犯罪类型等核心事实,不隐瞒、不串供;若为共同犯罪(如多人分工借卡、引流、维护网站),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关键线索(如上游犯罪人员身份信息、资金转移路径、非法平台后台数据),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侦破上游犯罪,可认定为立功,获得额外从宽。同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数据等证据,体现悔罪态度,是适用取保候审、缓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最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本罪的核心争议点常在于“主观上是否‘明知’”(如区分被欺骗与应当知道)、“涉案数额核算”(如支付结算金额是否剔除合法部分、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如是否事前通谋)、“情节严重的界定”(如是否为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无明知故意的抗辩理由(如因年轻无知被他人利用、未获利且无异常行为)、申请重新核算涉案数额、制定退赃方案、区分主从犯地位(如普通参与者仅出借一张卡且未获利,可认定为从犯),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或罪轻意见(如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全额退赃),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程度降低刑罚影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和‘通道’”,很多当事人因贪图小利、碍于情面或对法律无知,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却成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的“帮凶”,不仅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导致被害人财产无法追回。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切勿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参与不明平台的引流、走账活动,发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若不慎涉案,切勿抱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主动止损、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刑事辩护是复杂的专业法律事务,涉案后及时获取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杨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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