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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夸大宣传、暂时无力履行,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3-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举报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领域高发的诈骗类罪名,多见于商业合作、工程承包、买卖合同、加盟投资、借贷担保等场景。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合同违约只是民事纠纷”“有履行意愿只是没钱不算诈骗”“夸大宣传是营销手段”,却忽视了本罪对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的双重保护,涉案后常因混淆“违约”与“诈骗”的边界陷入被动。结合多年办理经济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梳理如下:

一、合同违约、夸大宣传、暂时无力履行,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认定本罪的核心要件有四:一是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最核心的认定要点,区别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三是客观上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四是数额达标(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

法定行为情形及追诉标准:

常见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只要具备其一,即可初步认定):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伪造营业执照、冒用知名企业名义);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用假房产证、假银行存单抵押);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拆东墙补西墙”式诈骗);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如虚构项目、虚假承诺返利、夸大履约能力骗取资金后挥霍)。

法定追诉标准:

数额较大:通常2万元以上(全国统一标准);

数额巨大:通常3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通常100万元以上(各地可结合经济水平细化)。

实践中需明确三个关键误区:①合同违约≠合同诈骗:民事违约是“有履行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如资金周转困难、市场变化),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诈骗是“签订合同时即无履行意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违约”只是诈骗的幌子,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②夸大宣传可能构罪:正常营销的夸大宣传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有实际履行能力;但若通过虚构项目、伪造资质、承诺“保本高回报”等虚假宣传,骗取对方财物后无履行行为,或挥霍、转移资金,即构成合同诈骗,“营销手段”不能掩盖诈骗本质;③暂时无力履行≠无罪:若签订合同时具备履行能力,后因客观原因(如政策变化、经营亏损)导致无力履行,属民事纠纷;但签订合同时明知无履行能力,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财物,即便后续有部分还款行为,仍可能构罪,“暂时无力”需结合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条件判断。此外,单位签订合同后,将骗取的财物私分、转移给个人,或用于非法活动,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相关负责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民事合同纠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有何区别,量刑差别大吗?

四者的核心区别集中在主观目的、行为载体、保护法益,量刑逻辑差异显著,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经济类罪名:

与民事合同纠纷:核心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合同纠纷无非法占有意图,纠纷源于履行不能、违约等;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签订合同是诈骗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通过“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是否虚构事实”“财物去向”“是否逃避履行”等要素综合判断。

与诈骗罪:核心区别是是否通过“合同”这一载体实施诈骗——诈骗罪是通用罪名,可通过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如街头诈骗、网络诈骗),无“合同”这一特定形式;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仅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公信力骗取对方信任,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优先定合同诈骗罪。

与非法经营罪:核心区别是主观目的与行为本质——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是“非法牟利”,行为是违反国家经营许可规定(如无资质经营期货、金融业务),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是“非法占有”,行为核心是“骗取财物”,即便涉及经营行为,也是为了掩盖诈骗目的,优先定合同诈骗罪。

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分三档——

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整体量刑与普通诈骗罪一致,重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一般的最高处五年有期徒刑),且针对跨区域作案、诈骗老年人/中小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会从重处罚。

三、涉案后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首先,立即停止诈骗行为,全力退赃退赔。这是本罪最核心的从宽情节——第一时间停止签订新的虚假合同,不再骗取他人财物;主动归集涉案资金,优先向被害人退还骗取的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等财物(退赔比例越高、退赔越及时,从宽幅度越大),若已将财物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需通过变卖资产、筹集资金等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退赃退赔不仅能减少被害人损失,更是证明“无持续非法占有意图”的重要依据,若能全额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争取不起诉、缓刑至关重要。切勿转移、隐匿涉案财物,或销毁合同、财务凭证,否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其次,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明确说明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虚构事实(如资质、项目真实性)、财物的具体去向(如是否用于经营、挥霍、转移)、是否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行为等核心事实,不隐瞒、不串供;若为共同犯罪(如团伙分工虚构项目、签订合同、收款),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关键线索(如资金转移路径、同案犯藏匿地点),或协助司法机关追回更多赃款赃物,可认定为立功,获得额外从宽。同时,积极举证证明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提供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证明(如资金流水、业务合同)、积极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送货记录、施工凭证)、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不能的证据(如政策文件、亏损证明),为律师辩护提供基础。

最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本罪的核心争议点常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区分违约与诈骗)、“是否属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诈骗行为关联)、“涉案数额核算”(如是否剔除合法履行部分、重复计算的金额)、“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如是否为单位集体决策、利益是否归单位)。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理由、申请重新核算涉案数额、制定退赔谅解方案、区分主从犯地位(如普通员工仅执行工作指令且未获利,可认定为从犯),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或罪轻意见(如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全额退赔),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程度降低刑罚影响。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破坏市场信任”,很多当事人因商业竞争压力、投机心理,混淆了“合法经营”与“诈骗”的边界,最终触犯刑法。商业活动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前需核实对方主体资质、项目真实性,自身需具备相应履行能力,切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财物;若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困难,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通过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等合法方式解决,切勿逃匿、失联。若不慎涉案,切勿抱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主动止损、退赔损失、配合调查、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刑事辩护是复杂的专业法律事务,涉案后及时获取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杨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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