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面解析:界定与区分实务要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领域性质最严重的罪名,核心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随着打击力度加大,此类犯罪从传统“工业原料添加”向“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跨境有毒食品流通”升级,实践中因“有毒有害原料认定”“与关联罪名竞合”引发高频争议。结合《刑法》第144条、“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2025年典型案例,以下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解析。
一、核心构成要件:“有毒有害原料+主观明知”的双重标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食品生产商、餐饮经营者、网络食品卖家、保健品从业者、原料供应商是高发群体。2025年司法实践明确,为有毒食品提供仓储、运输、推广服务且明知的,可作为共犯追责。
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主动掺入有毒原料)与间接故意(明知含毒仍销售),无需营利目的,过失不构罪(如不知情购入含毒原料)。“明知”可通过原料价格异常、无合法来源、检测报告异常等推定。
客观要件:需满足“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销售—食品流通”闭环:
有毒有害原料: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酒精、三聚氰胺),2025年新规明确“非法添加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原料;
行为方式:包括主动掺入、明知含毒仍销售,无需“足以危害”的风险认定(实施行为即构罪);
流通要求:食品进入生产经营环节,个人自用不构罪。
客体要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双重客体凸显其公共安全属性,量刑严于其他食品类犯罪。
二、典型行为模式与2025年案例参考
工业原料添加型:某地下作坊为降低成本,在制作腐竹时掺入工业甲醛(非食品原料)防腐,通过农贸市场销售,涉案金额80万元,老板以本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类“工业原料添加”占案件总数的45%。
非法添加药品型:某保健品公司在减肥茶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国家明令禁止的减肥处方药),宣称“无副作用快速瘦身”,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心脏损伤,公司以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负责人获刑10年。
跨境有毒食品型:某跨境电商从海外采购含违禁激素的“壮阳食品”,未经过我国检验检疫即销售,涉案金额200万元,因跨境情节与危害后果,负责人获刑8年。
三、关键认定要点:与关联罪名的3大区分标准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原料属性+入罪标准
本罪核心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工业甲醛),属行为犯(实施即构罪);后者是“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如细菌超标),属危险犯(需足以危害健康)。2025年司法实践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优先定本罪,如白酒中掺工业酒精定本罪,白酒细菌超标定后者。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特别法vs普通法
本罪是食品类犯罪特别法,侧重“有毒有害”;伪劣产品罪侧重“质量不合格+销售金额”。若食品既含毒又属伪劣产品,按“从一重罪处断”,优先定本罪(最高可判死刑,高于伪劣产品罪的无期徒刑)。
罪与非罪:是否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若添加的是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食盐),可能构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仅添加食品原料(如以次充好),不构成本罪;必须是“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才追责。
四、2025年最新量刑标准
遵循“危害程度+情节+后果”三重原则,分三档量刑,体现严惩导向:
基础量刑: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该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销售少量含西布曲明的减肥茶,未造成实际危害,可在1-2年量刑。
加重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轻伤、重伤,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多次实施犯罪),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销售含甲醛的腐竹导致20人中毒住院,需在6-8年量刑。
特别加重量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致人重度残疾、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跨境销售有毒食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导致婴儿死亡,量刑起点为死刑(缓期执行)。
单位犯罪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执行,不适用缓刑。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主动销毁有毒食品并赔偿损失、揭发上下游犯罪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但造成他人死亡、重度残疾的,从宽幅度严格限制,一般不适用缓刑。
五、防范与辩护核心要点
(一)防范要点
企业与经营者防范:
建立原料采购溯源制度,核实原料是否为食品级,留存供应商资质与检测报告,不采购价格异常、来源不明的原料;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工业原料,保健品生产需遵守“药食同源”规定,不超范围添加成分;
跨境食品经营者提前核实境外食品成分,不销售含我国违禁物质的食品。
个人防范:不购买宣称“特效”“快速见效”的食品、保健品(如快速减肥、壮阳类);不购买无标签、无资质的“三无”食品;发现食品有异常气味、口感,立即停止食用并举报。
风险提示:食品经营者若不知情购入有毒食品,应立即下架销毁,留存采购凭证证明无主观明知,避免被推定“明知”追责。
(二)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证明添加的原料属食品原料或合法食品添加剂(如提供原料合格证明);或主观上不明知食品含毒(如已尽到严格审核义务,被供应商欺骗);或涉案原料未被认定为“有毒有害”。
罪轻辩护:主张系从犯(如仅参与销售,未参与添加原料);或主动召回食品、赔偿损失,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或销售金额计算有误(扣除未实际销售的库存)。
定性抗辩:若被指控本罪,举证证明添加的是食品原料(仅不符合安全标准),争取转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更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核心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主观明知”,2025年司法实践既强化对主动添加行为的严惩,又严格区分与关联罪名的边界,通过最严厉的刑罚打击,守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