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规指南 产品质量的刑事底线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2-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755人看过举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规指南(2025版):产品质量的刑事底线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刑事罪名,打击“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覆盖食品、药品、建材、家电、化妆品等全品类生产销售场景。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网络销售伪劣产品”“跨境流通伪劣产品”“伪劣婴幼儿用品”纳入重点打击范围,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溯源”监管体系持续升级,企业产品质量不合规将面临刑事追责与市场声誉双重损失。

一、核心界定与量刑标准

1.法定构成情形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影响产品质量(如奶粉中掺入麦芽糊精超标、食用油中掺入地沟油);

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如假酒冒充品牌白酒、普通化妆品冒充医美产品);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如二级大米冒充一级大米、瑕疵家电冒充正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如过期食品重新包装销售、建材强度不达标)。

2.2025年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新规补充: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用品、食品药品,或造成消费者伤残、死亡的,量刑标准上浮50%;网络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标准下调30%

二、高发风险场景与识别要点

食品领域:过期食品更换包装重新销售、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瘦肉精、苏丹红)、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识别特征为食品生产日期异常、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感官性状(色泽、气味)异常;

建材领域:钢筋、水泥等建材强度不达标、防水材料偷工减料、保温材料阻燃性能不合格,识别特征为产品无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数据造假、价格低于行业成本价;

化妆品/医美领域:普通化妆品宣称医疗功效、添加激素/重金属超标、假冒品牌化妆品,识别特征为无化妆品备案凭证、宣传“快速美白/祛斑”等夸大功效、包装粗糙无正规溯源码;

网络销售领域:电商平台销售“三无”产品、直播带货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跨境代购伪劣母婴用品,识别特征为无生产厂家信息、好评刷单痕迹明显、无正规进口报关凭证。

三、企业合规防控核心措施

1.制度层面:搭建质量合规体系

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仓储销售全流程质量标准,对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为产品赋码实现“一物一溯源”,确保不合格产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定期开展质量合规自查,每季度抽检产品质量,留存检测报告,对不合格产品建立台账并及时处理。

2.流程层面:规范生产销售行为

原材料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审核机制,核查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书,对原材料实行“抽检入库”,禁止采购劣质、不合格原材料;

生产过程管控:严格按生产标准组织生产,禁止偷工减料、违规添加,关键生产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留存生产记录;

检验与销售:产品出厂前必须经检验合格,无合格证书的产品禁止出厂销售;销售环节不虚假宣传、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网络销售需公示产品资质与检测报告。

3.人员与技术层面:强化质量管控

对生产、质检、销售等关键岗位开展质量合规培训,每年至少2次,覆盖产品质量标准、伪劣产品风险警示、不合格产品处置流程,留存培训记录;

升级质检设备与技术,引入智能化检测工具,提高产品质量检测精度,减少人工误差;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产品质量相关投诉及时核查,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避免风险扩大。

四、事后应对与从轻情节

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销毁库存伪劣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

企业已建立完善质量合规体系,伪劣产品系个别员工违规操作,且企业及时整改、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可减轻单位责任,对相关人员从轻处罚;

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自身问题,或举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关键线索的,可认定为自首或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全额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依法降低量刑幅度。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防控核心是“标准合规+全程管控+主动召回”。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与监管力度加大,“劣质低价”的经营模式已无生存空间。2025年司法机关对伪劣产品的打击聚焦民生领域与网络销售,企业需坚守质量底线,将合规理念融入生产销售全流程,既是规避刑事风险的要求,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保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8718

  • 昨日访问量

    46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