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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量刑 虐待罪的判刑 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

2025-12-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88人看过举报

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虐待手段+后果”,两档刑期梯度显著

虐待罪的量刑针对“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人,核心依据“虐待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分两档,结合《刑法》及2023年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全国通用量刑基准如下:

第一档(情节恶劣):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被害人不告诉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追究):1.虐待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如长期打骂、冻饿);2.虐待手段残忍(如捆绑吊打、烟头烫伤、不给进食饮水超过24小时);3.虐待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4.多次虐待(3次以上)或虐待多人(2人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5.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精神失常、自杀未遂等后果。

第二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2-7年有期徒刑(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主动追诉):1.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如长期殴打致肢体骨折、器官损伤);2.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如冻饿致死、虐待引发疾病未救治死亡);3.虐待后因侮辱、强迫劳动等引发被害人自杀身亡;4.虐待特殊群体(如婴幼儿、重度残疾人)致重伤或死亡。

特殊关联规则:1.虐待过程中故意殴打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2.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如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量刑更重,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3.虐待同时构成遗弃罪的,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4.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检察院可代为告诉。

示例:某男子长期打骂妻子(持续1年,致轻微伤),情节恶劣,量刑6个月-1年;某母亲虐待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量刑3-4年。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情节恶劣”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

1)“真诚悔罪+取得谅解”:首要从轻组合

真诚悔罪:案发后主动停止虐待行为,向被害人道歉、签署《不再虐待承诺书》,或接受心理辅导、家庭调解,可减少20%-40%刑期;

取得谅解:获得被害人书面《刑事谅解书》(如被害人自愿谅解并希望从轻处理),尤其针对亲属间偶发虐待、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虐待,谅解后从轻幅度更显著,可减少15%-30%刑期;

组合效果:某女子因家庭矛盾偶尔打骂孩子(持续3个月,未造成伤害),真诚悔罪后取得孩子和家人谅解,最终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妇联、居委会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虐待细节(如虐待手段、持续时间、造成后果),可减少20%-4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虐待事实(如隐瞒的虐待场景、未告知的伤害后果),协助调查取证,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虐待行为定性和量刑建议,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恶劣”且系初犯的案件,大概率争取不起诉(尤其针对因情绪失控引发的短期虐待)。

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主观恶性小:如系初犯偶犯、无暴力犯罪前科,因长期生活压力、精神疾病(如抑郁症)引发虐待(事后积极治疗)、受他人教唆或胁迫虐待(如受配偶胁迫虐待子女);

情节轻微:如虐待持续时间短(6个月以内)、手段温和(仅轻微打骂、言语侮辱,未造成身体伤害)、未针对特殊群体、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未引发精神失常、自杀);

关键证据:精神疾病诊断证明、被教唆/胁迫的记录、无犯罪前科证明,可减少15%-25%刑期。

4)“积极救助+弥补损失”

积极救助:虐待造成被害人伤害后,及时送医治疗、支付医疗费用,或协助被害人进行心理康复,可减少10%-20%刑期;

弥补损失:赔偿被害人因虐待产生的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可减少10%-15%刑期;

示例:某父亲因一时冲动打骂儿子致轻微伤,及时送医并赔偿心理治疗费用,认罪认罚后,量刑从6个月降至3个月。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虐待定性”,主张“家庭矛盾/教育方式不当”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突破“长期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

家庭矛盾辩护:如系家庭成员间偶尔的争吵推搡(非长期虐待)、因教育理念不同引发的轻微管教(如打手心),举证矛盾起因记录、邻里证言,证明非“摧残折磨”;

教育方式不当辩护:如教育过程中方法过激(如严厉批评、轻微惩罚),但无长期虐待意图,且未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举证教育场景记录、孩子健康证明;

示例:某母亲因孩子多次逃课偶尔打其手心(未造成伤害),被指控虐待,律师举证教育背景和孩子无伤害证明,法院认定为教育方式不当,不构成虐待罪。

2)方向2:质疑“情节恶劣/后果认定”,争取降档

反驳情节恶劣:如控方认定“情节恶劣”,但举证虐待持续时间短(不足3个月)、手段轻微(仅言语侮辱)、未针对特殊群体,申请重新认定;

否定后果关联:如控方认定“虐待致被害人精神失常”,但举证被害人精神问题系自身疾病引发(如家族遗传精神病史),与虐待行为无直接关联,申请司法鉴定;

示例:控方认定某行为人虐待母亲致其精神失常(情节恶劣),律师举证母亲原有精神病史诊断记录,证明与虐待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量刑从1年降至6个月。

3)方向3:主张“被害人过错+家庭和解”

被害人过错辩护:如被害人长期存在辱骂、暴力挑衅等行为(如成年子女长期辱骂父母引发父母反击虐待),举证辱骂记录、证人证言;

家庭和解辩护:如案发后经家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家庭成员共同出具《和解申请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举证调解记录、和解协议;

辩护效果:某儿子长期辱骂父母,父母偶尔打骂儿子(持续2个月),举证辱骂记录和家庭和解协议,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判缓刑1年。

四、常见辩护误区:4个易踩的“坑”

1)“‘管教孩子’‘家务事’,不算犯罪”

管教与虐待的核心区别在“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若以教育为名长期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或手段残忍、造成伤害,即使是“管教孩子”“家务事”,仍构成虐待罪,“家务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没造成重伤死亡,就没事了”

情节恶劣即构罪:即使未造成重伤、死亡,只要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或针对特殊群体,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仍构成虐待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3)“被害人不追究,法院就不会管”

特定情形司法机关可主动追诉: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即使被害人不追究,检察院也可主动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追究”不能免责。

4)“悔罪后就一定能缓刑”

缓刑需多重条件:仅悔罪不足以判缓刑,还需符合“情节轻微”“无加重情节”“家庭关系改善”等条件;若系长期虐待、手段残忍或针对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即使悔罪,也大概率判实刑。

总结:量刑看手段与后果,辩护靠“定性+和解”突破

虐待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合理管教与虐待的边界”“精准认定情节恶劣程度与后果关联”。当事人需提前留存悔罪材料、谅解书、家庭和解记录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虐待定性”和“情节认定”。

记住:“情节恶劣”案件若能结合“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大概率可争取缓刑;若能证明“系家庭矛盾或教育方式不当”,更可争取不构罪。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理性沟通,避免因“情绪失控”“观念偏差”引发虐待行为,即使出现矛盾,也应通过家庭调解、社区求助等合法途径解决,守护家庭和谐与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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