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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全面解析: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及实务要点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12-1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88人看过举报

2025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全面解析: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及实务要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规制“身边人腐败”“离职后腐败”的关键罪名,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或离职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虽不直接行使公共权力,却同样侵蚀职务廉洁性。实践中,当事人最易陷入“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受贿罪共犯”的定性误区,甚至因对犯意联络、行为分工的认知偏差影响案件走向。结合《刑法》第388条之一及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典型案例、司法判决,以下围绕“如何区分两罪界限”展开系统解析。

一、核心构成要件:破解“影响力变现”的关键标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这也是与受贿罪共犯的核心区分依据: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其他关系密切人(秘书、司机、情妇等);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离职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2025年司法实践明确,“关系密切人”不限于亲属,需结合是否存在长期交往、利益依附等实质关系认定,如某局长的专职司机即便无亲属关系,仍可认定为“关系密切人”。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且明知自身行为依托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实现“利益交换”,但无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故意。这是与受贿罪共犯的本质区别——若存在事前通谋或事后认可,即转化为共犯。例如,某官员妻子收受财物后告知丈夫,丈夫未要求退还,即推定存在共同故意,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

客观要件:需形成“影响力利用—利益谋取—财物收受”的闭环,且具有严格限定性:

影响力来源:一是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二是利用在职或离职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实现谋利;

谋利性质:仅限“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利益),这与受贿罪可谋取正当利益的规定形成鲜明对比;

收受行为: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人员直接实施,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不知情或未参与分赃。

客体要件: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直接侵犯公共权力的行使,这是其量刑轻于受贿罪的重要原因。

二、关键认定要点:与受贿罪共犯的5大区分标准

结合2025年司法实践共识,两罪的界限可通过以下维度精准把握:

核心界限: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

这是最根本的区分标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无犯意联络,后者对前者的收受财物行为不知情或明确反对;受贿罪共犯则要求双方存在通谋——既包括事前商议、分工,也包括事后知情并默许(如未要求退还财物)。例如:官员妻子擅自收钱谋利,官员不知情,妻子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官员知情后默许,则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行为分工:是否存在“职权配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多基于私人关系被动实施,未参与财物收受环节;受贿罪共犯中,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职权+收钱”的明确分工。如某局长与司机商议,由司机出面收钱、局长审批项目,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

谋利性质:是否限于“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谋利行为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审批、突破政策限制);受贿罪则无此限制,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如符合条件的补贴)仍可构罪。这是两罪在客观要件上的刚性区别。

主体地位:谁是“主导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导者,主动利用影响力变现;受贿罪共犯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核心,其职权行为是利益交换的关键。例如:离职官员主动联系在职同事谋利收钱,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在职官员指使离职同事操作,则在职官员定受贿罪、离职同事定共犯。

知情时间:事前、事中还是事后

事前通谋或事中配合的,必然构成受贿罪共犯;事后知情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推定共犯故意;事后知情并立即制止、退还的,不构成共犯,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2025年最新量刑标准:参照受贿但轻于受贿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但实际量刑明显轻于受贿罪,具体分三档:

基础量刑: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有较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例如:收受财物15万元,系初犯且全额退赃,可在1-2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加重量刑: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有严重情节,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利用离职官员影响力收受1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需在4-5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特别加重量刑: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例如:如苏增添案中,利用离职影响力收受3356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9年有期徒刑。

关键差异: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且无“索贿从重”的特别规定;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的适用幅度更大,如全额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上。

四、实务应对:防范误区与辩护核心要点

(一)防范要点:公职人员与“身边人”的双重防控

公职人员防控:

明确边界:对近亲属、身边人的请托事项逐一核实,避免“被利用”;

及时止损:得知身边人收受财物后,立即要求退还并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退款凭证),必要时向纪检部门报告;

离职管理:离职后避免干预原任职单位事务,不利用“余权”谋取利益。

“身边人”防控:

杜绝“越权”:不擅自以公职人员名义承诺办事、收受财物;

厘清关系:与公职人员交往中,明确区分私人帮助与利益交换,不利用情感裹挟职权。

(二)辩护要点:被指控后如何精准定性

无罪辩护核心路径:

否定影响力关联:证明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无密切关系,谋利行为与对方职权无关;

缺乏故意:证明对“不正当利益”不知情,或系被请托人欺骗;

转化共犯不成立:提供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事前不知情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

轻罪辩护关键策略:

区分罪名:若被指控受贿罪共犯,需举证证明无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争取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性(量刑更轻);

数额抗辩:扣除已退还的财物,或证明部分款项未实际占有;

情节减轻:主张系初犯、偶犯,或提交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材料。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无共同故意的影响力变现”,2025年司法实践更注重通过犯意联络、行为分工穿透表象定性。其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既是打击腐败的重点,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需结合个案细节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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