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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不是“职场经济纠纷”,满足条件即构成犯罪 广州职务侵占罪案件律师

2025-12-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一、核心认知:职务侵占不是“职场经济纠纷”,满足条件即构成犯罪

很多职场人因“临时借用公司资金”“私拿业务款抵扣工资”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意识到“这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需明确: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标”,即使当事人主观认为“只是暂时借用”,若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能构成犯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3个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认定职务侵占罪需同时满足3个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不构成犯罪:

(一)要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范围:包括正式员工(如公司财务、业务经理、仓库管理员)、劳务派遣人员(如被派遣到企业负责物料管理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短期负责项目收款的临时工),核心是“在单位内承担一定职务,能接触到单位财物”;

排除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纳入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构成“贪污罪”,量刑更重;

示例:某私营公司的销售小王,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其利用收款的职务便利,将10万元货款占为己有,小王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若小王是国有企业的销售(纳入公务编制),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要件2: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这是区分“职务侵占”与“普通盗窃、诈骗”的关键,需重点拆解: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非“工作便利”(如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的便利盗窃财物,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典型场景:①财务人员利用保管公司账户的便利,转账至个人账户;②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仓库的便利,私自运走货物;③业务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截留客户回款;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方式:包括3类常见情形:

直接侵吞:如将经手的货款、备用金直接据为己有,不向单位报备;

骗取:如虚构“业务支出”(如伪造报销单据、虚假合同),从单位套取资金;

其他方式:如将单位财物擅自低价出售给自己,再高价转卖获利;或挪用单位资金后,通过“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方式,使资金无法被单位发现,转化为“非法占有”(注意:单纯挪用资金未平账,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示例: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小李,利用夜班看管仓库的便利,将5箱价值8万元的货物偷偷运出变卖,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若小李不是仓库管理员,只是公司保洁,趁仓库无人时撬锁偷货,则属于“利用工作便利盗窃”,构成盗窃罪。

(三)要件3: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贪贿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1500万元以上(不同地区可能因经济水平略有调整,但6万元是全国最低立案标准);

罪与非罪边界:若侵占金额不足6万元,即使符合前两个要件,也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民事侵权”,单位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若金额达到6万元,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计算:侵占的“财物”包括货币(如货款、资金)、实物(如货物、设备)、财产性利益(如客户支付的定金、单位的债权),实物需按“市场价值”计算(如侵占公司闲置设备,按二手市场评估价计算金额)。

三、职务侵占罪与易混淆行为的区分:4类常见“非罪情形”

很多职场行为因“边界模糊”易被误认成职务侵占,需针对性区分:

(一)情形1:“临时借用单位资金,计划归还”≠职务侵占

若当事人因个人紧急情况(如家人重病)临时借用单位资金,明确告知单位(或负责人)借用事由,且有归还计划(如约定1个月后从工资中抵扣),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

注意:需留存“借用证据”(如借条、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避免后续单位否认“借用”,被认定为“侵占”;若借用后无归还计划,且通过拖延、隐瞒等方式拒绝归还,金额达6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二)情形2:“私拿业务款抵扣未结工资”≠职务侵占

部分员工因单位拖欠工资,私自截留经手的业务款抵扣工资,主观上认为“是自己应得的报酬”,但需区分情况:

非罪情形:若员工已向单位明确提出“用业务款抵扣工资”,且单位未明确反对,或双方曾协商一致,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

犯罪情形:若员工未告知单位,擅自截留业务款,且单位明确要求返还仍拒绝,金额达6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即使单位拖欠工资,也需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可擅自截留资金)。

(三)情形3:“工作失误导致单位财物损失”≠职务侵占

因工作疏忽(如财务记账错误导致资金流失、仓库管理不当导致货物丢失)造成单位财物损失,属于“民事责任”,当事人需按单位规定赔偿,但因“无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

示例:某公司财务小张,因输入转账账号时多输一位数字,导致10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小张及时上报并协助追回资金,虽造成单位短期损失,但属于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四)情形4:“个人与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纠纷”≠职务侵占

若当事人与单位存在未结清的经济往来(如单位未报销当事人垫付的业务费用、未支付项目提成),当事人暂时持有单位资金(如客户回款),计划在费用报销后抵扣,因“有合理抵扣理由,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

注意:需留存“经济往来证据”(如垫付费用的发票、提成计算依据),避免后续单位否认往来事实,被认定为“侵占”。

四、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不同金额对应不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贪贿解释》,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分为3个档次,结合“金额”和“情节”综合判断:

(一)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从轻情节: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返还财物,取得单位谅解,可争取“缓刑”(如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或“不起诉”。

(二)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量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若存在“多次侵占”“侵占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侵占后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等情形,会在该档次内从重处罚。

(三)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

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规定:若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财物,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可在该档次内从轻处罚(如从“无期徒刑”降至“10年有期徒刑”)。

五、涉嫌职务侵占罪后的4步应对策略:降低法律风险

若当事人被单位怀疑职务侵占,或已被公安机关传唤,需按以下步骤科学应对,避免风险扩大:

(一)步骤1:立即停止“侵占行为”,避免金额扩大

若仍持有单位财物(如未归还的资金、未退还的货物),需第一时间返还给单位,或交由公安机关保管,避免因“继续侵占”导致金额增加,加重量刑;

示例:某业务经理小王截留了8万元货款,被单位发现后,立即将8万元转回公司账户,虽仍可能被追究责任,但因“主动退赃”,可大幅从轻处罚。

(二)步骤2:梳理“非罪证据”,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是收集“无主观故意、有合理理由持有财物”的证据,反驳“职务侵占”的指控:

若系“临时借用”:收集借条、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告知借用事由)、还款计划(如工资抵扣协议);

若系“抵扣工资/费用”: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垫付费用的发票(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提成计算依据(如劳动合同、项目业绩单);

若系“工作失误”:收集工作记录(如记账凭证、仓库出库单)、单位制度(证明失误符合工作流程漏洞)、协助挽回损失的证据(如追回资金的转账记录)。

(三)步骤3:主动与单位沟通,争取“内部解决”

若案件未进入刑事程序(单位未报案),需主动与单位负责人沟通,说明事实真相,提交非罪证据,争取通过“民事方式”解决(如签订还款协议、赔偿损失),避免单位报案;

操作建议:携带证据与单位协商,提出“分期返还财物”“赔偿单位损失”等方案,若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单位不再报案,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若单位已报案,需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交和解协议,争取“撤案”。

(四)步骤4:被刑事立案后,立即委托律师介入

若单位已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需第一时间委托熟悉“职务犯罪”的律师,开展以下工作:

会见当事人(若被拘留):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非罪证据,不承认未实施的行为”;

向司法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结合非罪证据,说明“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

协助退赃、取得谅解:指导当事人筹集资金返还财物,与单位协商出具《刑事谅解书》,为“从轻处罚”或“缓刑”奠定基础;

参与庭审辩护:围绕“罪与非罪”“量刑轻重”展开辩护,如反驳“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或强调“初犯、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

六、常见误区:3类易混淆的“法律认知错误”

误区1:“侵占的是‘自己经手的钱’,不算犯罪”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负责收款,截留部分货款是‘拿自己该得的’”,实则“经手的财物属于单位,而非个人”,即使是自己收取的货款,也需全额上交单位,擅自截留达6万元以上,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正确认知:“经手财物”≠“个人财物”,职场中经手的资金、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单位,个人仅享有“管理、保管”的职权,无“占有、处分”的权利。

误区2:“单位不追究,就不会构成犯罪”

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单位不报案,即使侵占金额达标,也不会被追究”,实则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即使单位不追究,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后仍可主动立案侦查,检察院可提起公诉;

示例:某公司因“担心影响声誉”,未追究员工侵占50万元货款的责任,但公安机关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该线索后,仍立案侦查,员工最终被判刑。

误区3:“侵占后‘悄悄归还’,就不会被发现”

部分当事人侵占财物后,因害怕被追究,悄悄将财物归还单位,认为“没人发现就没事”,实则单位可能通过财务审计、客户对账等方式发现“财物曾被侵占”,即使已归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归还仅属于“退赃”,可从轻处罚,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正确做法:侵占后若想弥补,需主动向单位说明情况,提交归还凭证,争取单位谅解,而非“悄悄归还”。

总结: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主观故意+职务便利+金额达标”,职场需严守边界

对职场人而言,预防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明确财物边界,不触碰法律红线”:经手单位财物时,需严格按制度流程操作(如及时上交货款、规范报销);遇到资金需求时,通过“合法申请借用”“协商工资抵扣”等方式解决,不擅自截留、侵占;发现工作失误导致财物损失时,及时上报并协助挽回,避免被误认成“侵占”。

若涉嫌职务侵占罪,需牢记“积极应对而非逃避”:立即停止侵占行为,梳理非罪证据,主动与单位沟通,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退赃、谅解、辩护”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职场中“合规”是底线,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职业生涯尽毁、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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