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基本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或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基本行为结构(既遂)为:
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如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威胁/要挟的内容(恶害通告):形式多样,没有限制。常见包括:
以侵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相威胁(如伤害、杀害)。
以毁损名誉、揭露隐私或弱点相要挟(如曝光婚外情、违法犯罪事实)。
以毁坏重大财产相威胁。
以举报违法犯罪相要挟(即使举报内容合法,但用以索财即构成犯罪)。
威胁/要挟的特点:
恶害内容不需要真实存在或将来必然实现(如虚构隐私进行威胁也构成)。
恶害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通常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
通告方式不限(口头、书面、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转达均可)。
3.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罪量要求(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具体标准由各省高院、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
四、刑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与抢劫罪的区别
这是文档中反复强调的重点,核心区别在于暴力或威胁的强度及取财的即时性:
特征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暴力/威胁程度威胁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暴力程度较轻,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取财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被害人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选择余地。当场取得财物。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核心判断被害人是否因精神恐惧而“不得已”交付财物,但尚有周旋余地。被害人是否因人身安全受到即时、现实的威胁而“被迫”立即交付财物。
典型案例:行为人控制预谋犯罪的被害人后,以报警相要挟索财,虽有轻微暴力和人身限制,但主要依靠精神强制,应定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或抢劫罪。
2.与绑架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本人,行为人一般没有实际控制或藏匿被害人。
绑架罪:以劫持、控制人质为前提,向第三人(如家属)勒索财物。
3.与诈骗罪的区别(存在“敲诈式诈骗”时)
关键区分点: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诈骗罪: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因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物。
竞合情况:如果行为同时包含欺骗和胁迫,需判断哪种手段是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主要原因。若难以区分,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六、重要裁判观点(来自文档案例)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如消费者索赔、劳动者追讨欠薪),即使索赔数额过高或方式不当,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手段过当(如以暴力相威胁)或索要金额远超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犯罪。
“隐私”真实性不影响定罪: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相要挟,无论该隐私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犯罪形态:已经着手实施威胁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构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