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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基本结构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25-11-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2人看过举报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基本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或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基本行为结构(既遂)为:

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如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威胁/要挟的内容(恶害通告):形式多样,没有限制。常见包括:

以侵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相威胁(如伤害、杀害)。

以毁损名誉、揭露隐私或弱点相要挟(如曝光婚外情、违法犯罪事实)。

以毁坏重大财产相威胁。

以举报违法犯罪相要挟(即使举报内容合法,但用以索财即构成犯罪)。

威胁/要挟的特点:

恶害内容不需要真实存在或将来必然实现(如虚构隐私进行威胁也构成)。

恶害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通常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

通告方式不限(口头、书面、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转达均可)。

3.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罪量要求(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具体标准由各省高院、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

四、刑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与抢劫罪的区别

这是文档中反复强调的重点,核心区别在于暴力或威胁的强度及取财的即时性:

特征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暴力/威胁程度威胁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暴力程度较轻,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取财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被害人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选择余地。当场取得财物。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核心判断被害人是否因精神恐惧而“不得已”交付财物,但尚有周旋余地。被害人是否因人身安全受到即时、现实的威胁而“被迫”立即交付财物。

典型案例:行为人控制预谋犯罪的被害人后,以报警相要挟索财,虽有轻微暴力和人身限制,但主要依靠精神强制,应定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或抢劫罪。

2.与绑架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本人,行为人一般没有实际控制或藏匿被害人。

绑架罪:以劫持、控制人质为前提,向第三人(如家属)勒索财物。

3.与诈骗罪的区别(存在“敲诈式诈骗”时)

关键区分点: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诈骗罪: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因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物。

竞合情况:如果行为同时包含欺骗和胁迫,需判断哪种手段是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主要原因。若难以区分,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六、重要裁判观点(来自文档案例)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如消费者索赔、劳动者追讨欠薪),即使索赔数额过高或方式不当,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手段过当(如以暴力相威胁)或索要金额远超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犯罪。

“隐私”真实性不影响定罪: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相要挟,无论该隐私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犯罪形态:已经着手实施威胁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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