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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广州法律规定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故意伤害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需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需司法鉴定)。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或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特殊情形: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

3.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主观故意内容(剥夺生命VS损害健康),需综合行为手段、打击部位、事后表现等判断(如成某高案中,法院改判故意伤害罪)。

·与寻衅滋事罪:后者侵害的是社会秩序,若伤害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可能择一重罪处罚。

二、辩护策略要点

1.无罪辩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冯某顺案):

o核心证据(如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刑讯逼供)应排除;

o缺乏客观证据(如物证、证人)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不符合犯罪构成:

o主观无故意:如双方互殴中无伤害意图(如宋某案中被害人先挑衅);

o后果未达标准: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或与行为无因果关系(如吕某某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

2.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将重罪辩为轻罪(如故意杀人辩为故意伤害):

o方法:通过主观故意内容、工具、打击部位等论证无杀人意图(如成某高案)。

·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o质疑伤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或科学性;

o强调被害人自身疾病等因素介入减轻责任。

3.量刑辩护

·法定从轻情节:

o自首、立功、坦白(如史某某案中坦白获从轻);

o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特殊主体。

·酌定从轻情节:

o被害人过错(如宋某案中被害人先动手);

o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如村长贪污案中通过无罪辩护促成从轻);

o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4.程序辩护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于某某案中排除刑讯逼供口供);

·管辖权异议:如案件应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如钟某跃合同诈骗案改判无罪)。

三、典型案例参考(摘自文档)

1.冯某顺故意伤害案:因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判决无罪。

2.成某高故意杀人案:辩护人通过主观故意论证,法院改判故意伤害罪(刑期大幅降低)。

3.宋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获缓刑。

四、辩护注意事项

1.策略选择:根据证据强弱选择无罪辩护(证据存疑)或罪轻辩护(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

2.沟通协调:若被告人坚持无罪,但证据不利,可考虑“以无罪理由争取从轻”(如村长贪污案)。

3.程序与实体并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鉴定意见质证等程序性辩护,可能直接扭转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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