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另起犯意与罪数认定——何时一罪?何时数罪? 广州诉讼律师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95人看过举报

另起犯意与罪数认定——何时一罪?何时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因突发情况或新动机而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的情形。这种“另起犯意”的行为如何定罪?是否应数罪并罚?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典型案例,厘清其中的认定规则。

一、何为“另起犯意”?

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的观点,“另起犯意”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某种原因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

二、罪数认定的核心标准

罪数的判断需同时考虑“行为数量”与“犯意数量”:

一行为一罪:若行为人仅实施一个行为,但触犯多个罪名(如想象竞合犯),则择一重罪处罚。

数行为数罪:若行为人另起犯意实施独立行为,且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

例如:盗窃后为灭口而杀人,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法条竞合:

当一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理,仅定一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

若数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如伪造公文诈骗),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若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然阶段(如盗窃枪支后私藏),按吸收犯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

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不另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实务中的关键提示

证据链完整性:需明确证明另起犯意的时间点及行为独立性(如中途停止原犯罪、主动实施新行为)。

法益侵害区分:若新行为侵害了与原罪不同的法益(如强奸后盗窃财产),应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出,“另起犯意表现明显时,应严格区分罪数”。

五、总结

“另起犯意”是否构成数罪,关键在于行为与犯意是否真正独立。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避免将连贯行为机械切割,也不可将本质独立的犯罪勉强合并。公民应意识到:法律对犯罪意图的转变有清晰界定,切勿心存侥幸。

注:本文依据刑法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案例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6579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