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起犯意与罪数认定——何时一罪?何时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因突发情况或新动机而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的情形。这种“另起犯意”的行为如何定罪?是否应数罪并罚?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典型案例,厘清其中的认定规则。
一、何为“另起犯意”?
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的观点,“另起犯意”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某种原因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
二、罪数认定的核心标准
罪数的判断需同时考虑“行为数量”与“犯意数量”:
一行为一罪:若行为人仅实施一个行为,但触犯多个罪名(如想象竞合犯),则择一重罪处罚。
数行为数罪:若行为人另起犯意实施独立行为,且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
例如:盗窃后为灭口而杀人,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法条竞合:
当一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理,仅定一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
若数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如伪造公文诈骗),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若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然阶段(如盗窃枪支后私藏),按吸收犯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
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不另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实务中的关键提示
证据链完整性:需明确证明另起犯意的时间点及行为独立性(如中途停止原犯罪、主动实施新行为)。
法益侵害区分:若新行为侵害了与原罪不同的法益(如强奸后盗窃财产),应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出,“另起犯意表现明显时,应严格区分罪数”。
五、总结
“另起犯意”是否构成数罪,关键在于行为与犯意是否真正独立。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避免将连贯行为机械切割,也不可将本质独立的犯罪勉强合并。公民应意识到:法律对犯罪意图的转变有清晰界定,切勿心存侥幸。
注:本文依据刑法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案例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