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一、核心定义
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解析
主观“明知”
不要求确切知道对方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只要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可推定“明知”: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工具;
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措施。
客观行为
技术支持类:如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诈骗APP、提供服务器维护。
支付结算类:最常见形式: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转移。
广告推广类:为诈骗信息引流、发布虚假广告。
“情节严重”标准(立案门槛)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前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的。
三、刑罚标准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重情节:如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影响国家安全等,可能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四、典型案例与警示
案例:张某将自己办理的3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家”,后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转移,流水达300万元。张某因“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警示:
“两卡”不出租不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已成为犯罪工具,严禁提供给他人使用。
技术开发需合规:承接网络项目时应核实客户资质,避免成为犯罪帮凶。
莫贪小利陷囹圄:一次卖卡获利千元,可能换来数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