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诈骗罪的构成与防范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1-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5人看过举报

“馅饼”还是“陷阱”?——详解诈骗罪的构成与防范

“花钱就能‘捞人’,是诈骗吗?”

“网络兼职‘刷单返利’,为何构成诈骗?”

“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尤其在信息网络时代,其手段不断翻新,社会危害极大。

一、诈骗罪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财产性利益(如服务、债务免除等)。

客观方面: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欺骗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虚构事实:凭空捏造不存在的情况,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文件等。

隐瞒真相:有义务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如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

错误认识: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处分财产: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将其财产处分给行为人。

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数额较大:诈骗的财物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目前通常以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但单位人员以单位名义诈骗,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财物损失,仍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关键: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剥夺被害人的财物,而非临时借用。这是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如夸大宣传)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刑罚阶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档次: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标准举例(常见标准,具体以最新和本地规定为准):

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三、特别关注:电信网络诈骗

针对当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了更严厉的惩处和更低的入罪标准:

入罪标准降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更宽: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特定情节的,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等,也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救灾、抢险、扶贫等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等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诈骗罪vs民事欺诈: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仍有履行合同的意图;而诈骗罪根本无意履行,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财物。

诈骗罪vs盗窃罪:

核心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产。诈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而“自愿”交出财物;盗窃罪中,行为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通过平和方式(秘密窃取)取得财物。

诈骗罪vs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

金融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它们不仅侵犯财产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法律对它们规定了更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更重的刑罚。法条竞合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五、给公众的防范建议与维权指引

提高警惕,守住“钱袋子”: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的投资项目,以及索要验证码、要求转账到“安全账户”的电话短信,保持高度警惕。

核实信息,不轻信他人:遇到自称公检法、客服、熟人的要求转账情况,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或原有联系方式进行多方核实。

保留证据,及时报案: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保存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报案。越快报案,追回资金的可能性越大。

认清本质,不参与犯罪: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语

诈骗罪的本质是“骗”,利用的是人们的信任、贪念或恐惧。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知法懂法不仅是保护自己的盾牌,也是避免误入歧途的航标。了解诈骗罪的构成与危害,有助于我们擦亮双眼,远离陷阱,共同构筑反诈防骗的社会防线。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0140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