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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继承案件的新问题与实务应对:聚焦虚拟财产、网络资产的继承规则 广州涉外继承纠纷律师

2025-11-1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876人看过举报

数字化时代继承案件的新问题与实务应对:聚焦虚拟财产、网络资产的继承规则

数字化时代下,虚拟财产、网络资产已成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因具有无形性、依附平台性等特点,继承规则与传统财产差异显著。结合《民法典》及网络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明确数字化遗产的范围、继承障碍及实务应对方案,是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数字化遗产的范围界定:明确可继承的网络财产类型

数字化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具有财产价值和可支配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及相关权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金融类虚拟财产:网络支付账户余额(如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虚拟货币(如比特币,需符合我国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的保单权益。

账号类网络资产:社交媒体账号(如微信、微博、抖音账号)、游戏账号及装备、自媒体账号(如公众号、小红书账号)、电商店铺账号(如淘宝、京东店铺)。

数据类财产权益:云端存储的照片、视频等数字文件、付费购买的网络课程、数字书籍、音乐版权、软件授权使用权等。

二、数字化遗产继承的核心障碍与法律依据

数字化遗产继承面临平台规则限制、权属认定困难等多重障碍,需依托法律规定突破维权瓶颈。

核心障碍:一是网络服务协议多约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可继承、转让”,平台以此拒绝配合继承人变更账号;二是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量化(如自媒体账号的商业价值),缺乏统一评估标准;三是账号密码等信息保密,继承人难以证明财产存在及权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认可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网络服务协议中“禁止继承”的格式条款,若明显不合理限制继承人权益,可被认定为无效;继承人可依据继承权主张对数字化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三、不同类型数字化遗产的继承实务操作

针对不同类型数字化遗产的特点,需采取差异化的继承策略,确保权益实现。

金融类虚拟财产:凭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联系支付平台、借贷平台申请查询账户余额并办理提取或过户;若平台拒绝,可向法院起诉主张遗产继承权,要求平台配合执行。

账号类网络资产:社交、游戏账号若具有人身依附性(如绑定个人身份信息、涉及隐私),平台通常仅允许提取账号内的财产权益(如游戏装备变现金额),不支持账号过户;自媒体、电商店铺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账号,若继承人能证明账号由被继承人投入劳动、资金形成,可起诉要求确认继承资格,或与平台协商变更运营主体。

数据类财产权益:云端存储的个人数字文件,可通过被继承人的设备登录提取,或凭相关证明联系平台申请数据导出;付费购买的网络课程、数字内容,继承人可继续使用,但需遵守平台的用户协议,不得擅自转让。

四、数字化遗产继承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提前规划与规范操作,是避免数字化遗产继承纠纷的关键。

事前规划:被继承人可提前梳理数字化遗产清单(包括账号、密码、平台名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继承人或委托保管;重要的金融类虚拟财产,可在平台设置“继承人信息”或“遗产分配指令”,减少后续沟通成本。

证据留存:继承人需留存被继承人的账号注册信息、充值记录、交易流水、平台服务协议等,证明数字化遗产的权属及价值;与平台沟通时,通过录音、截图等方式留存协商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维权路径:与平台协商不成的,可向工信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涉及财产价值较大的,可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或平台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配合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解读平台协议并制定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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