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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义 广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

2025-11-0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92人看过举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本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有毒有害废物、疫区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旨在保护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文化遗产。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走私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无需考虑偷逃税额);二是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三是无数量门槛,只要走私禁止类货物即构成本罪,数量仅影响量刑。

典型实务情形:某男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购买100件象牙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动物制品),委托快递公司伪报为“工艺品”邮寄入境,被海关查获。经鉴定,象牙制品价值50万元,该男子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象牙制品被依法没收。

量刑与防范要点: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众需了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清单,切勿购买、携带象牙、犀牛角等违禁品;海关需加强跨境包裹查验,打击“化整为零”走私禁止类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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