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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广州天河区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95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诈骗罪是近年来高发的侵财类犯罪,尤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其行为模式不断翻新,对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严重冲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定罪核心要件

构成诈骗罪需满足四个关键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永久占有他人财物,而非临时借用;其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例如伪造身份、编造投资项目、隐瞒商品瑕疵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其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自愿处分财物,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前者是“骗走”,后者是“偷走”;其四,骗取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以3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

二、量刑梯度划分

诈骗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档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通常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以50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诈骗救灾、抢险款物,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等)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典型实务情形

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尤其以网络诈骗最为突出。例如,“刷单返利”诈骗——行为人以“高额佣金”为诱饵,让被害人先小额刷单获利,再诱导其投入大额资金后失联;“冒充电商客服”诈骗——伪装成平台客服,以“订单异常”“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害人点击虚假链接或转账“退款”;“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搭建虚假投资平台,以“低风险、高回报”为噱头,吸引被害人充值后关闭平台卷款跑路。此外,传统的“熟人借款”诈骗(虚构借款用途,到期拒不归还)、“伪造证件诈骗”(伪造房产证、学历证骗取财物)也较为常见。

四、防范与维权建议

面对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段,公民需筑牢“三不”防线:不轻信——对“高额回报”“免费福利”等诱惑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来电或网络信息;不透露——不向他人泄露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不转账——凡是要求“先转账再办事”的,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若不幸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需注意,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最长可达20年,即使暂时未抓获嫌疑人,被害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持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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