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0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认定需准确把握“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且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完整因果链条:

欺骗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如伪造身份信息、编造投资项目、隐瞒财物真实情况等,需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错误认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被害人明知事实真相仍处分财产,不构成诈骗罪。

财产处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包括直接交付、转账、放弃债权等处分行为。

财产损失:被害人因处分财产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无损失则不成立诈骗罪既遂。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货币、实物、财产性利益(如债权、股权、服务等)。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若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诈骗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标准

诈骗数额与情节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数额标准,核心分级如下:

(一)数额分级标准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一般以3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达到该标准即可立案追诉。

数额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属于量刑加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特殊情节认定

除数额外,以下情节影响定罪量刑:

从重情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救济款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多次诈骗、诈骗集团首要分子;诈骗后拒不退赃、赔偿的。

从宽情节: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自首、立功;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生活困难诈骗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必要的。

三、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既遂:行为人完成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且被害人遭受损失,即构成既遂。

未遂: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识破骗局、被他人发现阻止、未能取得财物)未得逞的,为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严重的未遂犯(如以巨额财物为目标、多次诈骗未遂)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诈骗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殊情形的量刑调整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同时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被害人请求返还的,若受让人明知是诈骗财物仍接收、无偿取得或低偿取得且无合理对价,应当依法追缴;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五、实务认定中的关键区分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通过夸大事实、隐瞒部分真相促成交易,事后会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无履行合同的意愿,欺骗行为的目的是直接骗取财物。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核心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诈骗罪:被害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盗窃罪: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转移财物,被害人无处分行为,且对财物被窃不知情。

六、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虚假合同、宣传材料)、被害人错误认识及处分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赃物处置记录)。

数额认定:被盗财物价值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无法鉴定的,结合市场价格、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等综合认定。

主观目的认定:通过行为人是否履行合同、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客观行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声明:(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2)文章内容基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3)文章意见不构成法律专业咨询,不形成委托关系,依赖其内容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6653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