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纠纷:租客与房东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房屋租赁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但实践中因合同约定模糊、双方履约不当,易引发各类争议。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类纠纷最为典型,需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归属:
(一)典型租赁纠纷及法律认定
租金支付与逾期解约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务要点:“正当理由”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如漏水导致无法入住)、房东未按约定提供配套设施(如承诺的家电未配备),承租人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如单纯资金周转困难),出租人需先发送“催缴函”(明确合理期限,通常为15-30日),承租人仍不支付的,方可解除合同,不可直接单方断水断电。
案例参考:2025年,张某租赁王某房屋,约定月租金5000元,张某因失业逾期3个月未付租金。王某未催缴直接断水断电,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王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讨租金。法院判决:王某未履行催缴义务直接断水断电,需赔偿张某临时住宿损失2000元;张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付租,需支付拖欠租金1.5万元,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维修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明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例外情形:若因承租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水管破裂、墙面涂鸦损坏),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若合同约定“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租赁毛坯房自行装修),则按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出租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义务(如承重墙开裂、屋顶漏水)。
实务提醒:承租人发现房屋需维修时,需留存“维修通知记录”(如微信沟通、书面函件),自行维修前最好书面告知出租人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避免后续因“维修必要性”“费用合理性”产生争议。
转租与合同解除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关键认定:“同意转租”需明确,若出租人仅口头同意,承租人需留存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若合同约定“禁止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解除合同,超期则丧失解除权。此外,次承租人(转租中的实际使用者)若因承租人违约(如出租人解除合同)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可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如押金、搬迁费)。
(二)租赁纠纷维权与风险防范:3个关键操作
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核心条款
合同需明确“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每月5日转账至指定账户)、租赁期限(起止日期)、维修责任划分(如‘日常家电维修由承租人承担,主体结构维修由出租人承担’)、解约条件(如‘承租人逾期付租超30日,出租人可解约’)、押金退还规则(如‘租赁期满无房屋损坏,押金7日内退还’)”,避免使用“口头约定”。
留存履约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承租人需保存“租金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收据)、房屋交接清单(注明房屋现状、家电家具数量及状态)、维修沟通记录”;出租人需保存“催缴租金记录、房屋验收记录”,尤其在解约时,需通过书面方式(EMS、律师函)告知,留存送达凭证。
争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维权
纠纷发生后,优先通过中介、社区调解组织协商;协商无果的,承租人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涉及房东违规出租,如群租房、隔断房),或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确认合同解除并追讨押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