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守护食品安全的核心罪名,小到餐馆用硼砂腌制瘦肉,大到企业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均可能构成犯罪。2025年司法实践显示,此类案件超60%集中在餐饮加工、农副产品养殖、保健品销售三大领域,且“有毒、有害物质认定”“主观明知”是控辩双方的核心分歧。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新实务,其定罪逻辑与辩护策略可从三方面展开。
定罪的核心在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首先需明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既包括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硼砂、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物质,也包括虽未列入名录但经鉴定具有同等危害的物质(如盐酸丁二胍),以及禁用农药兽药(如在叶菜中使用甲拌磷)。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毒性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双重确认,若仅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超标),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而非本罪。其次,主观“明知”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多次购买违禁品用于食品加工、收到监管整改通知后仍继续添加、以明显低价购入来源不明的“改良剂”等;但行为人若能证明“涉案物质来自正规渠道且卖方承诺为食品级”“未参与添加环节且不知情”,则可推翻推定,否定犯罪故意。
量刑以“危害后果+情节”为双重梯度,从严倾向明显。2025年实务明确,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添加或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基础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针对未成年人销售,处5-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罚金通常为销售金额的2-10倍。需注意,食品从业者若为降低成本、追求口感主动添加违禁品,量刑会显著重于因疏忽误用的情形。
实务中需精准区分关联罪名。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核心差异在“物质属性”:前者是掺入“非食品原料”(如工业盐、硼砂),后者是食品原料本身变质或不符合标准(如过期牛奶、未检疫猪肉);前者为行为犯,后者需“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才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边界在“行为对象与认定标准”:前者针对有毒、有害食品,以“添加行为”入罪;后者针对所有伪劣产品,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入罪,若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护策略需围绕关键争议点突破。物质认定层面,可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如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食品毒性鉴定资质、检材提取是否符合程序,或主张涉案物质属于“食品原料但不符合标准”,争取降格为轻罪。主观层面,对普通员工、个体从业者,可举证证明“受他人指使添加,不清楚物质属性”“被供应商虚假宣传误导”,否定“明知”。情节层面,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初犯偶犯等,可大幅降低量刑;对添加量极少、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轻微案件,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对食品从业者而言,防控需建立原料采购台账,索要供应商资质证明,禁止使用已知违禁品;涉案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留存原料样品与购货凭证,在律师指导下配合调查,最大程度降低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