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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深度解析:定罪边界与辩护关键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

2025-10-3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418人看过举报

202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深度解析:定罪边界与辩护关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海关监管领域的高频经济犯罪,小到“水客”分拆携带超量奢侈品,大到企业低报价格进口原材料,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2025年司法实践显示,此类案件中60%涉及“低报价格”或“绕关走私”,且“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是控辩核心。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新实务,其定罪逻辑与辩护策略可从三方面展开。

定罪的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前提是走私对象为“普通货物、物品”,排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品类(如毒品、武器、文物),常见如服装、电子产品、烟酒等应税商品。客观上需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包括通关环节的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如将奢侈品申报为普通日用品),或非通关环节的绕关走私(如从边境小道运输货物)、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入罪需满足“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因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走私”,前者是最主要的入罪情形,税额计算以海关核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与申报价格差额”为基础,叠加关税、增值税等税种。

量刑以“偷逃税额”为核心梯度,不同情形差异显著。2025年实务明确,偷逃税额10-50万元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0-25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3-10年有期徒刑;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罚金通常为偷逃税额的1-5倍。需注意,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会轻于自然人犯罪,且“针对民生物资走私”“抗拒海关检查”等情形会从重处罚,而“主动补缴税款”“协助查获其他案件”则可从轻。

实务中需精准区分关联罪名。与走私特殊物品类罪名(如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差异在“对象”:前者是普通应税商品,后者是国家禁止/限制的特殊物品,如走私象牙制品定特殊罪名,走私普通化妆品则定本罪。与逃税罪的边界在“场景”:前者是跨境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后者是境内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如进口时低报价格偷逃关税定走私,国内销售时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定逃税。

辩护策略需围绕关键争议点突破。税额认定是首要方向,可质疑海关核定依据,如主张“实际成交价格证据不足”(如仅凭证人证言,无真实合同、银行流水),或要求剔除“境外运输费、保险费”等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主观层面,对“水客”等基层参与者,可主张“不明知是走私”,如证明受雇佣仅收取少量劳务费,不清楚所带物品的实际价值及关税情况。情节层面,全额补缴偷逃税款及滞纳金、被认定为从犯(如普通操作员,未参与决策)、自首或立功,均能大幅降低量刑,轻微案件(如偷逃税额10-20万元)甚至可争取不起诉。

对企业而言,防控需建立进出口单证审核制度,确保申报价格、品名与真实交易一致;涉案后应及时固定合同、流水等证据,在律师指导下配合海关调查,通过合规整改与退缴税款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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