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核心认定:满足3个条件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务中,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构成犯罪:
1.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暂时借用”
需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想还钱,比如:
拿到钱后立刻挥霍(如买奢侈品、赌博),无任何还款计划;
虚构身份(如假装“国企领导”“富二代”)骗钱,事后失联;
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钱或骗钱(如负债百万仍谎称“投资能赚钱”骗他人资金)。
2.客观有“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
虚构“办事能力”:如谎称“能帮忙办升学、找编制工作”,收“打点费”后消失;
隐瞒关键事实:如卖二手车时,隐瞒“车辆出过重大事故”的真相,以“准新车”价格卖出;
伪造凭证:如伪造合同、公章、银行流水,骗取他人信任后收钱。
3.数额达“较大标准”:3000-10000元即立案
全国多数地区将“数额较大”设定为3000元(如广东、浙江),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为5000-10000元(如北京、上海)。需注意:多次诈骗小额财物(如每次骗2000元),累计金额达3000元以上,也会被定罪。
二、诈骗罪的典型套路:这些场景最易踩坑
1.“熟人社交”场景:利用信任骗钱
朋友、同事谎称“家人重病急需用钱”,借走钱后失联;
老乡以“合伙开饭店、做工程”为名,收“投资款”后将钱挪用,谎称“项目亏损”;
婚恋中骗钱:假装“谈恋爱”,以“买礼物、还房贷”为由多次要钱,后拉黑对方。
2.“办事跑腿”场景:虚假承诺骗“打点费”
声称“认识教育局领导,能帮忙让孩子进重点学校”,收数万元“活动费”后无法兑现;
谎称“能帮忙注销征信污点、解冻银行卡”,收“服务费”后失联;
假装“能帮忙追回被骗资金”,以“需要交律师费、保证金”为由,二次骗钱。
3.“商业交易”场景:隐瞒真相骗货款/定金
电商平台卖家虚假宣传:如卖“正品名牌包”,实际发高仿货,收全款后拒绝退货;
虚构“供货能力”:如谎称“有大量低价口罩、药品”,收定金后不发货也不退款;
伪造“投资项目”:如假装“做区块链、海外理财”,用“高收益、稳赚不赔”骗他人投资。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分:避免“此罪彼罪”混淆
很多人分不清“骗”和“偷”,关键看“被害人是否自愿给钱”:
诈骗罪:被害人因被欺骗,“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如相信“能办工作”,主动转“打点费”);
盗窃罪:被害人不知情,财物被行为人“秘密拿走”(如钱包被偷时,自己完全没发现)。
实务案例对比:
甲谎称“手机没电,借你手机打个电话”,拿到手机后趁乙不注意溜走——甲用欺骗手段拿到手机,但最终靠“秘密带走”占有财物,定盗窃罪;
甲谎称“你的手机有故障,我帮你拿去维修”,乙相信后主动把手机交给甲,甲拿到后失联——乙因被欺骗“自愿”交手机,甲定诈骗罪。
四、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涉罪应对
1.量刑分三档:金额越高处罚越重
数额较大(3000-10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骗老年人、残疾人财物):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骗救灾款、造成被害人自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涉罪后补救:2个关键动作减责
主动退赃退赔:尽快将骗来的钱还给被害人,争取出具《谅解书》,可减少基准刑的30%-50%;
如实供述罪行: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全部诈骗事实(自首或坦白),若协助抓获同案犯(立功),还能进一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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