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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熟人套路”“利益诱惑”背后的刑事陷阱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0-2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94人看过举报

深度解析:诈骗罪——“熟人套路”“利益诱惑背后的刑事陷阱

在财产型犯罪中,诈骗罪是最具欺骗性的罪名之一。从冒充亲友借钱救急”“虚假投资高息返利,到伪造证件售卖二手物品,诈骗分子总能利用信息差、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设下圈套。2025年公安部数据显示,全年破获诈骗案件中,85%的被害人因轻信熟人贪图高回报被骗,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人因帮朋友传递信息”“代收诈骗款,无意间成为诈骗共犯。以下从法律定义、典型行为、定罪关键及与相似罪名的区分四方面,全面梳理该罪的实务要点。

一、罪名核心:什么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三步陷阱:第一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谎称有内部投资渠道”“隐瞒物品是假货的事实);第二步,被害人因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如相信投资能获高息”“误以为买到正品);第三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如转账投资款”“支付购物款),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与盗窃罪秘密窃取不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与侵占罪保管后拒不归还不同,诈骗罪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存在合法保管的前提。

二、4类典型诈骗行为:这些套路需高度警惕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随社会发展不断演变,但核心始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合2025年典型案例,以下四类高发场景最易让人中招,甚至可能无意间成为帮凶:

(一)熟人求助型诈骗:利用人情关系设套

朋友说家人住院急需用钱,让我先转5万元,事后还我,结果联系不上了”——这种熟人紧急求助的骗局,因信任基础强,被害人往往毫无防备。

典型案例:20251月,王某通过同学群添加多年未联系的同学张某,谎称母亲突发脑溢血,住院押金还差8万元,暂时周转不开,并发送伪造的医院缴费单照片。张某出于同学情谊,立即向王某转账8万元。此后王某以仍需手术费为由多次借钱,累计达15万元,张某察觉异常后要求还款,王某却拉黑联系方式。警方调查发现,王某的母亲根本未住院,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亲属患病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张某15万元。

法律认定:此类诈骗的核心是利用熟人信任,虚构紧急事由,即使双方有多年情谊,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诈骗罪。实务中,若熟人借款后失联、多次推脱还款,或钱款用于挥霍而非所称用途,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二)虚假投资型诈骗:以高息回报为诱饵

某平台宣称投资新能源项目,年化收益30%,保本保息,投了10万元后平台跑路”——这类高息投资骗局,利用被害人贪利心理,涉案金额往往极大。

典型案例:20253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广告、线下推介会宣传区块链生态投资项目,承诺投资1万元,每月返息300元,一年回本,长期收益,并伪造与国企合作的协议增强可信度。被害人李某、赵某等200余人先后投资,累计金额达800万元。20256月,该公司突然关闭平台、注销工商登记,负责人失联。警方侦破后发现,所谓新能源项目”“区块链合作均为虚构,钱款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返利(庞氏骗局)和公司高管挥霍。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负责人陈某等5人构成诈骗罪,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3-8年有期徒刑。

法律认定:虚假投资诈骗的关键是虚构投资项目+承诺保本高息,实务中只要符合无真实投资标的”“以新还旧的庞氏模式”“承诺远超合理范围的收益(如年化超过15%),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即使平台前期有少量返利,也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三)假冒身份型诈骗:冒充特定主体骗财

有人冒充公安局民警,说我涉嫌洗钱,让我把钱转到安全账户验证,结果被骗20万元”——这类冒充公检法、客服、领导的诈骗,利用被害人敬畏权威害怕担责的心理,成功率极高。

典型案例:20254月,被害人刘某接到自称某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刘某的银行卡涉嫌跨境洗钱,需配合调查,否则会冻结账户、拘留逮捕。随后民警转接检察院工作人员,发送伪造的逮捕令照片,要求刘某将名下所有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验证清白。刘某恐慌之下,将20万元存款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被骗。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后查明,赵某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专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累计作案50余起,涉案金额超30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认定:假冒身份诈骗的核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客服、领导等具有公信力的主体,通过制造恐慌或信任,让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实务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特定身份+虚构事由+骗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失(如转账前被识破),若金额达到标准,均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

(四)帮信式诈骗共犯:无意间成为诈骗工具

朋友说帮他代收一笔货款,转到我账户后再转给他,给我500元好处费,结果这钱是诈骗款”——这类代收转账的行为,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诈骗款,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典型案例:20255月,大学生孙某的朋友李某找到他,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收款,让孙某帮忙代收一笔客户货款,到账后转给自己,给500元辛苦费。孙某未多问,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先后代收两笔款项,共计12万元,转给李某后收取500元好处费。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该12万元是李某诈骗被害人的投资款,孙某因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被认定为诈骗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500元被追缴。

法律认定:此类情形的关键是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或通过高额好处费”“转账频繁”“对方无法说明款项用途等情形,应当知晓款项是诈骗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代收转账,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即使最初不知情,后续发现异常仍继续提供帮助,也可能被追责。

三、定罪关键:数额较大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的立案与量刑,核心围绕诈骗金额非法占有目的两大要素,2025年实务中严格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决定量刑档次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全国统一,具体如下:

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对应“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对应“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对应“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若诈骗多人、多次诈骗,或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救灾款物等,即使未达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也可能被从重处罚。

(二)非法占有目的:区分民事纠纷刑事诈骗的核心

很多被告人辩解只是暂时没钱还,不是诈骗,但法律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常见情形包括:

虚构借款、投资事由,钱款实际用于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而非所称用途;

取得财物后失联、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逃避还款义务;

无实际履行能力,却签订合同、承诺还款,骗取财物后拒不履行;

伪造身份、证件、合同,或提供虚假担保,骗取财物后无法联系。

示例:若某人以开餐馆为由借款10万元,却将钱款用于赌博,且借款时隐瞒无经营经验的事实,后续失联,就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若某人确实因经营餐馆借款,后因亏损无法还款,但仍主动沟通还款计划,未失联、隐匿财产,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四、与相似罪名的区分:避免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混淆

诈骗罪常与合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借贷纠纷混淆,准确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核心差异如下:

(一)诈骗罪vs合同诈骗罪: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仅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需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如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收取货款后不发货);普通诈骗罪则无需依托合同,可通过口头、短信、网络等任何方式实施(如口头谎称借钱救急)。

实务判断:若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直接相关,且合同是诈骗的工具(如利用合同约定预付款”“定金骗取财物),定合同诈骗罪;若与合同无关,定普通诈骗罪。

(二)诈骗罪vs电信网络诈骗:是否通过电信网络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技术化形态,特指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如微信、QQ、虚假网站)等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如冒充客服通过电话骗改银行卡密码”“通过虚假购物网站骗付款);普通诈骗罪则多为线下实施(如面对面谎称卖正品,实际交付假货)。

实务判断:电信网络诈骗因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实务中量刑更重,且常伴随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普通诈骗罪量刑相对较轻,多为一对一作案。

(三)诈骗罪vs民事借贷纠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最易混淆的区分点:民事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最初有还款意愿,只是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失败、家庭变故)无法按时还款,且会主动沟通、制定还款计划;诈骗罪中,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意愿,通过虚构事由骗取借款,后续失联、逃避还款。

实务判断:关键看借款时是否虚构事实”“钱款用途是否与所称一致”“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或意愿”——若三者均指向非法占有,定诈骗罪;若均指向客观无法还款,定民事借贷纠纷。

五、风险规避与涉罪应对:3个关键提醒

警惕熟人求助高息诱惑:面对熟人借款,务必核实事由真实性(如向其家人确认是否住院);面对年化收益超15%”的投资,直接拒绝——合法投资不存在保本高息,高回报背后必然是高风险或骗局。

拒绝代收转账”“出租银行卡:无论朋友以银行卡冻结”“走账不方便等任何理由,要求你代收不明款项或出租银行卡,都要坚决拒绝,避免成为诈骗工具人;若已参与,发现异常后立即停止,保存证据并报警,争取认定为不知情

涉罪后及时退赔,争取从轻处理:若不慎实施诈骗行为(如一时糊涂虚构事由借钱,后无力偿还),应立即向被害人坦白,主动退赔全部损失,争取出具《谅解书》;若已被警方调查,需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这些情节可大幅降低量刑,甚至可能被不起诉或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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