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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2025-10-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法律依据:打击“职场贪腐”,量刑最高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保护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它与“贪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高管、外企员工);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务员、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量刑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最高刑期提升至无期徒刑,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部分地区为100万元以上)并不遥远,体现了法律对职场侵占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核心构成要件:4个关键要素,界定罪与非罪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四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职场违规”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标尺:

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具体涵盖三类人群:

管理岗: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利用决策权、管理权侵占单位财物(如高管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财务岗:会计、出纳等,利用经手资金的便利侵占公款(如出纳挪用公司账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业务岗: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仓库管理员等,利用业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销售员私吞货款、仓库管理员偷卖库存)。

需要注意,“其他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私立学校、养老院)等,即便是在小超市打工的收银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也可能构成此罪。

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负责、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或便利条件,而非普通的“工作便利”(如因工作熟悉单位环境、认识同事)。常见的“职务便利”场景包括:

管理便利:高管审批资金支出时,擅自将款项转入自己账户;

经手便利:财务人员经手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

保管便利: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货物时,偷偷将货物运出变卖。

例如,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利用“直接接触货款”的便利,将部分货款不上交公司、自己留存,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但若该销售人员只是因工作认识仓库管理员,通过管理员偷出货物变卖,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共犯)。

对象要件: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

“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货物、设备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单位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具体包括三类:

单位所有的财物:公司账户的资金、仓库中的货物、办公设备等;

单位控制的财物:如销售人员收取的客户货款(虽未上交公司,但已由单位享有所有权)、采购人员经手的供应商预付款;

单位应得的财物:如单位的应收账款、专利使用费等,行为人通过虚构债务、截留款项等方式占为己有。

例如,某公司会计将客户汇给公司的10万元货款,通过伪造“退款凭证”转入自己账户,侵占的就是公司“应得的财物”。

主观与数额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明知是单位财物,仍意图永久占为己有,而非临时借用。若因家庭困难临时挪用单位资金,计划日后归还,且未超过3个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轻于职务侵占罪);但若挪用后拒不归还,或用于挥霍、赌博导致无法归还,则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数额上: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将“数额较大”定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定为100万元以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标准更高)。例如,某出纳侵占公司5万元资金,因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可能仅受行政处罚;但若侵占7万元,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职场贪腐”的代价

案例1:出纳截留货款,4年侵占130万获刑5

某贸易公司出纳王某,负责收取客户货款并存入公司账户。2019年至2023年,王某发现公司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客户货款多为现金或私人转账,且公司未定期核对收款记录。于是王某开始截留部分货款,将客户转账的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对现金货款则少上交、多截留,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3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奢侈品消费。2023年公司审计时发现资金缺口,王某无法解释,公司报警。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出纳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公司130万元。

案例2:销售私吞货款,1年侵占80万获刑3

某建材公司销售人员李某,负责向工地销售水泥、砂石,约定“客户先付款、公司再发货”。2022年,李某为偿还个人赌债,与客户协商“货款直接转至李某个人账户,可享受9折优惠”。客户同意后,李某将收到的80万元货款全部用于还赌债,未向公司上报订单,也未安排发货。2023年客户催货时,公司才发现李某的侵占行为,随即报案。法院认定,李某利用销售职务便利,私吞公司货款,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其部分退赔,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利用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且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从“临时截留”逐渐演变为“长期侵占”,最终从“职场人”变成“罪犯”,不仅失去工作,还面临牢狱之灾和退赔责任。

四、常见误区:这些认知错误最易踩雷

误区一:“自己是公司股东,拿点钱不算侵占”

很多股东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用公司的钱就像用自己的钱”,尤其是在中小型私企中,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常见。但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即便持有公司100%股份,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如买房、旅游),且未履行“分红”或“借款”手续,仍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某私企老板将公司账户的50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购买豪车,未作任何财务记录,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误区二:“侵占的是‘灰色收入’,不算犯罪”

部分销售人员、采购人员认为,自己侵占的是“回扣”“差价”等“灰色收入”,而非公司“正经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回扣”“差价”若属于公司应得利益,仍属于“本单位财物”。例如,某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约定“采购价10万元/吨,供应商私下返还5000/吨给采购人员”,采购人员累计收受10万元“回扣”,该10万元本质是公司多支付的货款,属于公司财物,采购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误区三:“钱已退还,就不用担刑责”

有些人在侵占单位财物后,因害怕被发现而主动退赔,误以为“钱还了就没事”。但职务侵占罪是“行为犯”,一旦行为人完成“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达到数额标准,犯罪即已既遂,退赔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不能消除犯罪事实。例如,某财务侵占公司8万元后,在公司发现前全额退还,但仍因“犯罪既遂”被追究刑责,最终法院考虑其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误区四:“单位不追究,就不会被判刑”

部分人认为“只要公司不报警、不追究,自己就不会被判刑”,但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公司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仍可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仍可提起公诉,法院仍可依法判刑。例如,某公司高管侵占100万元后,与公司协商“分期退赔,公司不报警”,但公司员工举报后,警方仍立案侦查,高管最终被判刑,谅解书仅使其量刑从轻,而非免予处罚。

五、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两类主体如何应对?

(一)职场人:守住“公私边界”,避免一念之差

明确“职务便利”红线,不触碰单位财物

管理岗:严格按公司制度审批资金、处置资产,不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利用决策权为自己谋私利(如低价收购公司资产);

财务岗:遵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如出纳不兼任记账),定期与公司核对资金,不截留、挪用公款,私人账户不与公司账户混同;

业务岗:及时上交货款、报销款项,不与客户串通私吞差价,不利用单位资源接私活(如用公司客户信息、技术资料为自己赚钱)。

规范“借用”流程,避免被认定为“侵占”

若因个人原因需要使用单位资金或财物,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借款”“领用”手续,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归还时间,留存相关凭证(如借条、领用单),避免因“无手续借用”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例如,向公司借5万元应急,需提交借款申请,经审批后签订借条,约定1个月后归还,不可直接从自己经手的货款中截留。

遭遇调查时,及时咨询律师

若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公司已启动内部调查、警方已联系谈话,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后果,避免因“不懂法”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同时主动配合调查,若有侵占行为,尽早退赔、争取公司谅解,为后续量刑从轻创造条件。

(二)企业:完善制度,防范“内部贪腐”

建立“全流程”监管制度,堵塞漏洞

财务监管:实行“资金双签审批”“定期审计”制度,对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变动进行实时监控,避免财务人员单独操作资金;

业务监管:建立“客户对账”“货款跟踪”制度,定期与客户核对收款情况,防止销售人员私吞货款;对仓库货物实行“进出库登记”“定期盘点”,防止管理员偷卖库存;

人员监管:对管理岗、财务岗、业务岗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明确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

发现侵占行为后,依法维权

固定证据:收集行为人侵占财物的凭证(如转账记录、销售合同、库存盘点表)、内部制度文件(如岗位职责、财务制度),明确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

及时报案:若侵占数额达6万元以上,或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侵占、拒不退赔),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若数额较小,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六、罪名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严打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不仅侵害企业财产权益,更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一个企业若长期存在内部贪腐,会导致资金流失、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甚至引发经营危机;同时,职务侵占行为还会损害员工信任,破坏职场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职务侵占的手段不断隐蔽化,从“直接截留资金”演变为“虚构合同套取资金”“利用数字货币转移资产”等,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本质未变。法律对该罪的严厉打击,既是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警示职场人:“职务便利”是单位赋予的信任,而非个人谋私利的工具,任何试图“监守自盗”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正如职场法律专家所言:“职场中的‘公私边界’,既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红线——守住这条线,才能守住自己的职业前途和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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