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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2025-10-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卖简历、查行踪?50条信息就可能判3年!

从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被倒卖,到求职简历成“商品”流通,再到朋友圈的定位被精准追踪——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无处不在。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人查个住宿记录”“卖几份客户资料”算不上大事,却不知这些行为早已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超7000起,抓获大量犯罪嫌疑人,可见其打击力度之强。由于公众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入罪标准等认知模糊,不少人在不经意间踩中法律雷区。今天就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典型案例等方面深入解析,教你守护信息安全。

一、罪名法律依据:守护信息安全,量刑最高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斩断个人信息非法流转链条,保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它与民事侵权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针对“情节严重”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仅涉及一般信息泄露,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从量刑看,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且入罪门槛远低于大众预期——部分敏感信息只要涉及50条就可能构成犯罪,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

二、核心构成要件:4个关键要素,界定罪与非罪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合法处理”与“刑事犯罪”的关键:

对象要件:必须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高危敏感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这类信息直接关联人身财产安全;

重要信息: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

普通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

例如,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住址”组合属于普通信息,而手机定位生成的行踪轨迹则属于高危敏感信息。

行为要件: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行为

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三种类型,涵盖信息流转全链条:

非法获取:通过黑客技术侵入系统窃取(如制作木马程序盗取教培机构客户资料)、伪造资质骗取(如假招聘套取求职者简历)、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信息等;

非法出售:将掌握的个人信息以牟利为目的卖给他人,如快递员出售订单信息、教育行业人员倒卖学员资料;

非法提供: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即便未牟利也可能构罪,如APP运营者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用户数据。

需注意,“合法获取后非法提供”同样构罪,比如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客户征信信息。

主观要件:必须具有“故意”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实施获取、出售、提供行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前者如明知是黑客盗取的信息仍购买,后者如从非正规渠道获取大量标注“私密”的个人信息,即便未被告知来源,仍可认定为应当知道。若因过失导致信息泄露(如未妥善保管文件被他人捡拾),因缺乏故意,不构成此罪。

情节要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该罪是“情节犯”,入罪标准根据信息类型分级设定,具体如下:

高危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重要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50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普通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500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此外,具有“获利5000元以上”“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信息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等情形,即便未达数量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信息犯罪的代价

案例1:买信息抹黑他人,获刑11个月

吴某慧因与中学教师朱某产生矛盾,便与陈某强合谋获取朱某个人信息用于诽谤。吴某慧提供朱某妻子身份证信息后,陈某强以13150元价格购买了包含朱某住宿记录、行程信息等1442条数据。二人挑选信息撰写诋毁帖文,在网络发布后阅读转发量超200万,给朱某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审理认为,二人非法获取信息并造成恶劣后果,虽未达数量标准,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慧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陈某强获刑1年。

案例2:快递员卖订单信息,团伙18人被抓

李某飞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为线索开展全国集群打击,共打掉12个团伙、抓获65人。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涉案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这两起案例揭示出该罪的隐蔽性:既可能发生在个人报复场景中,也可能存在于行业“潜规则”里;无论是购买信息用于诽谤,还是出售信息牟利,只要情节严重,都难逃刑责。

四、常见误区:这些认知错误最易踩雷

误区一:“只卖几条信息,不算犯罪”

很多人觉得“卖几十条简历、十几条手机号,数量少没事”,但根据分级标准,50条高危敏感信息就足以入罪。例如,出售30条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即便获利微薄,也已构成“情节严重”。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判断,信息敏感度才是关键标尺。

误区二:“帮朋友查信息,不挣钱就没事”

部分人应朋友请求,利用职务便利或非法渠道查询他人住宿记录、财产信息并提供,误以为“没要钱就不违法”。但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提供”不限于牟利行为,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即便无偿也可能构罪。前述吴某慧未牟利,仍因提供信息获刑,便是典型例证。

误区三:“网上买的信息,出问题与我无关”

有人认为“信息是从别人那买的,责任该上游承担”,但该罪打击全链条犯罪,非法获取者与出售者同样要担责。比如从网上购买求职者简历再转卖,即便未参与原始窃取,仍会因“非法获取并出售”被追究刑责。

误区四:“公开渠道的信息,随便用”

将社交媒体上公开的姓名、联系方式整理后出售,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若信息主体未同意公开,或公开信息被用于非法目的(如诈骗),仍可能构罪。例如,冒充地图APP工作人员骗取商户公开信息后出售,就属于非法获取。

五、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三类主体如何应对?

(一)普通公众:守护个人信息,从细节做起

信息“脱敏”后再公开:快递单、车票等含个人信息的单据,涂抹姓名、电话后再丢弃;社交媒体不随意公开住址、行程等敏感信息。

警惕“信息套取”陷阱:不点击陌生链接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对“免费领红包”“医保认证”等索要信息的行为,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及时止损维权:发现信息泄露(如接到陌生骚扰电话且能报出个人细节),立即联系相关平台删除信息;若遭遇诈骗,保留证据并报警,协助警方追溯信息源头。

(二)行业从业者:守住职业底线,拒绝“监守自盗”

合规处理信息:快递、教育、金融等接触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业人员,严格遵守单位信息管理制度,不私自复制、留存客户信息;离职时清空工作设备中的敏感数据。

拒绝非法请求:对他人提出的“查住宿记录”“要客户资料”等请求,明确拒绝并说明法律后果,不抱有“偶尔一次没事”的侥幸心理。

(三)企业/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筑牢技术防线

加强信息保护:采用加密技术存储用户数据,建立“访问权限分级”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滥用权限;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审计,及时修复漏洞。

规范信息流转:第三方合作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不向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共享用户信息,对合作方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罪名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严打信息犯罪?

个人信息是数字时代的“身份凭证”,一旦泄露可能引发连锁危害——行踪轨迹被掌握可能遭遇跟踪,财产信息泄露易遭诈骗,住宿记录被滥用可能名誉受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正是通过打击非法获取、出售行为,从源头遏制下游犯罪(如电信诈骗、诽谤)的发生。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信息安全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只有让“非法获取信息必受严惩”成为共识,才能让公众在使用APP、参与交易时更安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正如检察官所言:“每一条个人信息的安全,都是公民安全感的基石——打击信息犯罪,就是守护每个人的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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