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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

2025-09-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以下是关于民间借贷的详细介绍:

主体: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管辖: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利息:

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约定不明的,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逾期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证与担保: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效力: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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