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广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

2025-07-3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旨在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行为。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法定行为,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即可构成犯罪。

一、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例如,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影响驾驶安全,仍执意驾车,即符合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

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之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竞速行驶(如“飙车”),且情节达到恶劣程度(如严重超速、多次追逐、在车流量大的路段竞驶等)。

醉酒驾驶机动车: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均构成此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严重超员:校车、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

严重超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且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如超载运输、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

二、关键认定要点

“道路”的范围

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小区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停车场等)。在封闭的厂区、私人院落内驾驶的,一般不认定为“道路”。

“机动车”的界定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电动自行车若未达到机动车标准(如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不属于此处的“机动车”。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仅需实施法定危险行为;

交通肇事罪: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行为人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造成重大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处罚(如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更重)。

共犯的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如明知校车超员仍指使司机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相对单一,仅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具体刑期根据行为类型、情节轻重确定:

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如超过200mg/100ml),刑期可能越长;

追逐竞驶、超员超速的,情节越恶劣,刑期越重。

从轻处罚情节:

初犯、偶犯;

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80mg/100ml(如80-120mg/100ml);

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

符合上述情节的,可能判处较短刑期(如1-2个月拘役),甚至适用缓刑。

四、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在酒吧饮酒后驾车回家,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未发生事故。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系初犯且认罪认罚,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2:张某驾驶校车接送学生,核载19人,实际载客35人(超员16人),属于“严重超员”。张某及明知超员仍指使驾驶的校车管理人李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和1个月,并处罚金。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4056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