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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详细解析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07-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1人看过举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详细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反腐体系中的重要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利用其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以下从多方面进行详细解析,明确其法律边界与实践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此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构成该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包括三类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妇、情夫、秘书、司机、同学、战友、老乡等,需存在事实上的密切关系,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包括退休、辞职、开除等情形)。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需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双重故意。

客观要件

核心是“利用影响力”实施权钱交易,具体包括:

利用影响力的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如儿子通过父亲的审批权为他人办事);

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如秘书利用局长的地位,让科长为请托人办事);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如退休厅长让原下属为请托人办事)。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一致,包括非法利益和违背公平原则的竞争利益。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如多次受贿、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体要件

主要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情,其影响力被滥用也会损害公众对公职行为的信任),同时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认定要点与易混淆情形

“关系密切人”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交往频率(如长期保持联系、频繁互动);

利益关联(如存在经济往来、相互提供帮助);

影响力程度(如国家工作人员会听取其意见、接受其请托)。

例如:某局长的司机长期为其服务,能影响局长的决策,属于“关系密切人”;而仅认识但无实质交往的普通朋友,不属于。

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行为不知情,行为人单独利用其影响力受贿;

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同意(或默许),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受贿故意(如妻子与丈夫合谋,妻子收钱,丈夫办事,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区分关键: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共谋或知情,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影响力来源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斡旋受贿罪依赖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例如:某厅长的儿子通过厅长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并收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厅长本人通过其他官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并收钱,构成斡旋受贿罪。

离职人员的行为认定

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原下属仍受其影响)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实质是在职时受贿的延续),构成受贿罪(在职时即已形成受贿故意)。

四、法律规定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0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时需考虑以下情节:是否索取财物(索贿从重)、是否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是否造成国家损失等。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官员情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某市委书记张某的情妇刘某,得知某企业想获得土地开发权,便向张某提及此事,张某基于与刘某的关系,违规为该企业办理了手续。刘某收受该企业给予的房产一套(价值150万元)。张某对刘某收钱一事不知情。

分析: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利用与张某的特殊关系,通过张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达15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处理结果: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房产予以追缴。

案例2:退休局长受贿案

某县教育局局长王某退休后,利用原下属(现任副局长)的职务行为,为某培训机构违规办理办学资质,收受该机构现金20万元。

分析:王某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原下属)为请托人谋利并收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处理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3: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案例

某国企董事长李某的妻子赵某,与李某商议后,由赵某向某投标企业索取100万元,李某利用职权让该企业中标。

分析:赵某与李某存在共同受贿故意,李某知情并参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处理结果:李某、赵某均构成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弥补了传统受贿罪在打击“身边人”腐败方面的不足,进一步织密了反腐法网。理解该罪的认定要点,有助于识别“隐性腐败”行为,维护廉洁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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