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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的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与标准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具体规则如下:
(一)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只有因以下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赔偿,其他过错(如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不能主张:
重婚(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
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不同于偶尔出轨);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如殴打、辱骂、恐吓);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长期不照顾患病配偶,或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
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出轨导致怀孕生子、赌博挥霍共同财产等,需结合具体情节认定)。
(二)赔偿范围与数额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如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如因对方重婚导致的精神痛苦);
数额需结合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一般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元至10万元之间(各地标准不同)。
示例:女方因男方长期家暴导致轻微伤,医疗费花去2万元,法院可能判决男方赔偿物质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共计5万元。
(三)主张时间
协议离婚的,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提出,或在办理离婚登记后1年内单独起诉;
诉讼离婚的,需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若一审未提出,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是指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不同于过错赔偿,核心是“解决生活困难”,具体规则如下:
(一)“生活困难”的认定
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离婚后没有住处(如租房困难或无经济能力租房);
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身患疾病无法工作,无其他收入来源)。
(二)帮助方式与期限
帮助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如提供住房暂时居住(一般不超过2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如5万元)等;
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帮助方的经济能力(如帮助方自身也生活困难,可减少帮助金额)和受助方的实际需求。
示例:女方婚后为家庭全职,离婚时无工作、无住房,男方有稳定收入和房产,法院可能判决男方允许女方在其房屋中暂住1年,或一次性支付3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三)与财产分割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基于一方生活困难的临时性支持,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而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与是否困难无关。
三、两种制度的叠加适用
若同时符合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的条件,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例如:女方因男方家暴(过错情形)导致离婚,且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女方可既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又要求其提供经济帮助(如住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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