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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07-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信用卡及移动支付的普及,此类犯罪手段愈发隐蔽,严重威胁金融安全和持卡人权益。

(一)犯罪对象的范围

这里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传统实体信用卡,还包括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如储蓄卡、花呗等类信用卡产品)。例如,冒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的四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通过非法渠道制作假信用卡,模仿真实卡面信息和磁条数据,在商场、ATM机使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过期卡、挂失卡、被银行注销的卡等。例如,捡拾他人挂失的信用卡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常见情形有:

捡拾他人遗落的信用卡并使用;

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后消费;

窃取、收买、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如卡号、验证码),通过网络支付平台消费。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例如,持卡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用于挥霍,到期后拒绝还款。

(三)主观目的与数额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该罪的核心,如透支后逃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还款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水平调整),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消费6000元,即达到追诉标准。

二、司法认定中的常见争议

(一)“恶意透支”与“正常透支”的区分

正常透支是持卡人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无力偿还,通常会与银行沟通延期还款;

恶意透支则是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透支,或透支后通过更换联系方式、搬家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例如,持卡人张某失业后无收入来源,仍透支信用卡1万元用于旅游,银行两次催收后拒接电话并换号,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界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96条第3款);

其他非盗窃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例如,李某扒窃王某钱包获取信用卡并消费,构成盗窃罪;若李某拾得王某遗失的信用卡并消费,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量刑标准与典型案例

(一)量刑幅度

数额较大(5000-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

[案情]:赵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含卡号、有效期、CVV码),利用这些信息在电商平台购买手机、家电等物品,涉案金额达8万元。银行监测到异常交易后报警,赵某被抓获。

[裁判]:法院认定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持卡人自我保护:

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息,不将卡号、密码、验证码告知他人,避免在非正规网站输入信用卡信息;

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挂失;

透支后若无力还款,主动与银行协商分期或延期,避免因“恶意透支”涉刑。

商家合规义务:

刷卡消费时核对持卡人身份(如核对签名、要求出示身份证),发现疑似伪造卡或冒用行为及时报警;

网络支付平台需加强身份验证,对异地大额交易、频繁更换收货地址等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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