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是打击腐败的核心罪名之一。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核心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犯罪。其核心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将本应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如国企经理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公务员虚报开支套取经费)。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核心主体):
包括在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如国有控股公司、合资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企派到参股公司担任经理);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发放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指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人企业受国企委托代管国有仓库,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仓库财物,以贪污论)。
广州案例:某公立医院的财务科长(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医院账户的便利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己在岗位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如局长审批经费、出纳管理现金、国企经理负责项目招标)。
注意:“职务便利”需与公共财物管理直接相关,若通过与职务无关的手段获取财物(如盗窃单位保险柜),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贪污罪。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侵吞: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直接据为己有(如国企经理将单位奖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窃取: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如仓库管理员偷偷将国有物资运出变卖);
骗取: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公共财物(如公务员虚报差旅费套取公款);
其他手段:如通过回扣、差价等方式间接占有(如国企采购时与供应商勾结,高价采购后分得差价)。
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如国库资金、国企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如村集体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以及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物(应上交而未上交的)。
(三)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明知是公共财物而故意侵吞,且意图永久占有(如“这笔钱我直接拿了,不打算还”)。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如因疏忽多付了款项)不构成犯罪。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2025年最新)
(一)数额与情节划分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如贪污扶贫款、救灾款,曾因贪污受过处分);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00万元以上。
(二)对应量刑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且损失特别重大: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主体与对象不同。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对象是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员工),对象是私企、外企等单位的财物。
(二)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永久占有公共财物,无归还意图(如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后挥霍并销毁账目);
挪用公款罪:暂时挪用,有归还意图(如挪用公款炒股,盈利后归还)。
关键转化:若挪用公款后通过平账、销毁凭证等方式使公款无法归还,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罪。
五、广州地区常见贪污场景及认定
财务领域:最常见,占贪污案件的50%以上。如通过虚增支出、重复报销、伪造单据套取公款(某区教育局会计伪造“培训费”发票,报销15万元据为己有)。
工程与采购领域:利用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权侵吞。如国企经理在设备采购中与供应商勾结,高价采购后收受回扣(某国企采购总监让供应商多开50万元发票,分得25万元)。
资产管理领域:利用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侵吞。如国企仓库管理员将国有钢材低价卖给亲友(某仓库管理员将价值30万元的钢材以5万元“处理价”卖出,差价占为己有)。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涉案人员应对
自首与退赃: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交代罪行,全额退缴贪污款项(广州实务中,自首+全额退赃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上,甚至避免死刑)。
情节辩护:若贪污款项用于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量刑会从重;若系初犯、未造成重大损失,可争取从轻。
主体辩护: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仅是国企普通工人,不从事公务),可主张构成量刑更轻的职务侵占罪。
(二)单位防范建议
建立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如大额支出双人审批、定期审计);
加强国有资产台账管理(如定期盘点、出入库登记);
畅通举报渠道(如设立匿名举报邮箱,及时核查异常资金流向)。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年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主体身份、数额及情节综合判断;
(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占有”,建议委托律师梳理主观意图证据;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