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打击“赃物流转”的重要罪名,旨在切断犯罪利益链条,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转移、变卖赃物获利。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定义:本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窝藏、转移、收购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核心是“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但通过处理赃物使上游犯罪的收益得以“合法化”,间接助长了犯罪。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客体: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
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赃物原本的合法所有人无法追回财物),更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如通过转移赃物使盗窃犯难以被追查)。
广州案例:某男子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车并转卖,不仅导致车主无法追回车辆,还使盗窃团伙的犯罪所得得以兑现,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直接获得的财物(如被盗的手机、诈骗的现金);“犯罪所得收益”指利用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用赃款炒股赚的钱、将赃车出租获得的租金)。
注意:上游犯罪需是“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行政违法的赌博赢的钱),则处理其收益不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窝藏:为犯罪分子保管赃物(如将被盗电脑藏在自家仓库);
转移:将赃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如帮抢劫犯将赃款从广州转移到深圳);
收购:以低价购买赃物(如明知是偷来的手机仍以200元收购);
代为销售:帮助出售赃物(如帮盗窃犯在网上卖赃车);
其他方法:如通过转账、兑换外币等方式掩饰赃款来源(如将诈骗所得的现金换成比特币)。
广州案例:某手机店老板明知顾客出售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仍以市场价50%的价格收购并翻新后转卖,构成“收购、代为销售”型本罪。
(三)主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如犯罪分子告知“这是偷来的”)和“应当知道”(根据常识可推断为赃物,如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全新手机、无合法凭证的二手豪车)。
广州实务中,“应当知道”的常见情形: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3000元的新手机只卖500元);
交易时对方神色慌张、拒绝提供财物来源证明(如卖车时无行驶证、发票);
多次交易同类可疑物品(如频繁收购无凭证的电动车)。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
(一)基础量刑(情节一般)
犯罪所得价值1万元以上(或多次掩饰、隐瞒,累计价值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广州实务:收购1-5万元赃物,若系初犯且退赃,可能判处缓刑(如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加重量刑(情节严重)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
多次掩饰、隐瞒,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的是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所得;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业(如长期经营“赃物回收”生意)。
广州案例:某团伙长期收购盗窃的电动车(累计价值20万元),主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4年。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
核心差异:是否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
本罪:与上游犯罪无通谋(如事后才知道是赃物并帮忙处理);
上游犯罪共犯:事前约定“你偷我收”(如与盗窃犯约定“偷来的手机我负责卖”),则构成盗窃罪共犯,而非本罪。
广州案例:王某与李某约定“你去偷电动车,我帮你卖,赚的钱平分”,王某构成盗窃罪共犯(而非本罪)。
(二)与洗钱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
本罪:上游犯罪可以是任何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
洗钱罪:上游犯罪仅限特定重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且行为方式更偏向“金融化处理”(如通过银行转账、投资等掩饰赃款)。
广州案例:处理诈骗所得的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则可能构成洗钱罪(量刑更重,最高可判10年)。
五、广州地区常见场景及认定
二手市场交易:占案件的60%以上,如二手手机店、二手车行收购无凭证的低价物品(如某二手车行收购无行驶证的豪车,构成本罪)。
网络交易:通过闲鱼、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出售赃物(如帮人在网上卖偷来的相机,未核实来源)。
资金转移:为他人转移赃款(如帮诈骗犯将赃款从多个账户分散转出,规避侦查)。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预防要点(针对普通经营者)
交易时核实财物来源:要求对方提供发票、行驶证等凭证,对“低价无凭证”的物品保持警惕;
留存交易记录:记录卖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避免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
发现可疑及时报警:如怀疑是赃物,不进行交易并向公安机关反映。
(二)嫌疑人应对
及时退赃:主动上交或退还赃物,减少被害人损失(可从轻量刑);
主观意图辩护:证明“不明知是赃物”(如交易价格合理、有完整凭证),争取无罪或罪轻;
区分罪名:若未与上游犯罪通谋,主张构成本罪(而非上游犯罪共犯,量刑更轻)。
典型案例:
广州某二手手机店老板收购3部无凭证的手机(价值1.2万元),因“应当知道是赃物”,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某男子帮诈骗犯转移赃款50万元(通过多个账户拆分转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3年6个月。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年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判断;
(2)“明知”的认定是本罪关键,建议委托律师梳理交易细节以证明主观状态;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