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广州刑事律师

2025-07-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53人看过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认定与广州实务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打击“赃物流转”的重要罪名,旨在切断犯罪利益链条,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转移、变卖赃物获利。结合《刑法》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务区分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定义:本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窝藏、转移、收购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核心是“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但通过处理赃物使上游犯罪的收益得以“合法化”,间接助长了犯罪。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析

(一)客体: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

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赃物原本的合法所有人无法追回财物),更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如通过转移赃物使盗窃犯难以被追查)。

广州案例:某男子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车并转卖,不仅导致车主无法追回车辆,还使盗窃团伙的犯罪所得得以兑现,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直接获得的财物(如被盗的手机、诈骗的现金);“犯罪所得收益”指利用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用赃款炒股赚的钱、将赃车出租获得的租金)。

注意:上游犯罪需是“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行政违法的赌博赢的钱),则处理其收益不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窝藏:为犯罪分子保管赃物(如将被盗电脑藏在自家仓库);

转移:将赃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如帮抢劫犯将赃款从广州转移到深圳);

收购:以低价购买赃物(如明知是偷来的手机仍以200元收购);

代为销售:帮助出售赃物(如帮盗窃犯在网上卖赃车);

其他方法:如通过转账、兑换外币等方式掩饰赃款来源(如将诈骗所得的现金换成比特币)。

广州案例:某手机店老板明知顾客出售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仍以市场价50%的价格收购并翻新后转卖,构成“收购、代为销售”型本罪。

(三)主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如犯罪分子告知“这是偷来的”)和“应当知道”(根据常识可推断为赃物,如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全新手机、无合法凭证的二手豪车)。

广州实务中,“应当知道”的常见情形: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3000元的新手机只卖500元);

交易时对方神色慌张、拒绝提供财物来源证明(如卖车时无行驶证、发票);

多次交易同类可疑物品(如频繁收购无凭证的电动车)。

三、广州地区的量刑标准

(一)基础量刑(情节一般)

犯罪所得价值1万元以上(或多次掩饰、隐瞒,累计价值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广州实务:收购1-5万元赃物,若系初犯且退赃,可能判处缓刑(如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加重量刑(情节严重)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

多次掩饰、隐瞒,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的是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所得;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业(如长期经营“赃物回收”生意)。

广州案例:某团伙长期收购盗窃的电动车(累计价值20万元),主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4年。

四、与相似罪名的实务区分

(一)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

核心差异:是否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

本罪:与上游犯罪无通谋(如事后才知道是赃物并帮忙处理);

上游犯罪共犯:事前约定“你偷我收”(如与盗窃犯约定“偷来的手机我负责卖”),则构成盗窃罪共犯,而非本罪。

广州案例:王某与李某约定“你去偷电动车,我帮你卖,赚的钱平分”,王某构成盗窃罪共犯(而非本罪)。

(二)与洗钱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

本罪:上游犯罪可以是任何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

洗钱罪:上游犯罪仅限特定重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且行为方式更偏向“金融化处理”(如通过银行转账、投资等掩饰赃款)。

广州案例:处理诈骗所得的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则可能构成洗钱罪(量刑更重,最高可判10年)。

五、广州地区常见场景及认定

二手市场交易:占案件的60%以上,如二手手机店、二手车行收购无凭证的低价物品(如某二手车行收购无行驶证的豪车,构成本罪)。

网络交易:通过闲鱼、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出售赃物(如帮人在网上卖偷来的相机,未核实来源)。

资金转移:为他人转移赃款(如帮诈骗犯将赃款从多个账户分散转出,规避侦查)。

六、实务处理建议

(一)预防要点(针对普通经营者)

交易时核实财物来源:要求对方提供发票、行驶证等凭证,对“低价无凭证”的物品保持警惕;

留存交易记录:记录卖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避免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

发现可疑及时报警:如怀疑是赃物,不进行交易并向公安机关反映。

(二)嫌疑人应对

及时退赃:主动上交或退还赃物,减少被害人损失(可从轻量刑);

主观意图辩护:证明“不明知是赃物”(如交易价格合理、有完整凭证),争取无罪或罪轻;

区分罪名:若未与上游犯罪通谋,主张构成本罪(而非上游犯罪共犯,量刑更轻)。

典型案例:

广州某二手手机店老板收购3部无凭证的手机(价值1.2万元),因“应当知道是赃物”,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某男子帮诈骗犯转移赃款50万元(通过多个账户拆分转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36个月。

相关声明:

1)以上内容基于《刑法》及广州地区最新司法案例(截至20257月)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判断;

2)“明知”的认定是本罪关键,建议委托律师梳理交易细节以证明主观状态;

3)如有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5995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