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毁坏财物罪解析及判刑 广州故意毁坏罪辩护律师

2025-07-0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56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解析:财产权益保护与行为边界指引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灭或损坏行为,且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毁坏”不仅指物理形态的破坏(如砸毁物品),还包括使财物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如将他人的钻戒扔进大海)。

二、核心行为类型及入罪标准

1.常见毁坏行为表现

物理损毁:通过砸、烧、拆、摔等方式破坏财物(如故意砸坏他人车辆、烧毁他人房屋);

功能破坏:使财物失去使用价值(如将他人的电脑硬盘格式化、破坏他人的农作物使其无法收获);

恶意处置:通过转移、丢弃等方式使财物脱离权利人控制且无法恢复(如将他人的古董花瓶扔入河中)。

2.入罪标准

数额较大:一般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各地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如北京、上海为5000元,部分省份为3000元);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但若具有多次毁坏财物(2年内3次以上)、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毁坏救灾/抢险物资等情节,也构成犯罪(2008年《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量刑标准与司法认定

1.法定刑幅度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指损失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5条)。

2.关键认定要点

“故意”的判断:需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毁坏财物,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如因泄愤故意砸毁仇家的门窗);

“过失损坏”的区分:过失导致财物损坏(如不小心撞碎他人古董)不构罪,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财物价值的认定:以财物毁坏时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新车被砸,按折旧后的市场价值计算损失),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四、典型案例:泄愤毁坏财物的法律后果

案情:2024年,赵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宅基地纠纷,怀恨在心,趁王某外出时,用斧头将其家中的冰箱、电视等家电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2.8万元。

法院判决: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8万元(参考2024年河南中院判例)。

五、日常行为风险警示

1.情绪冲突中的行为禁忌

与他人发生矛盾时,禁止通过“砸东西”泄愤(如情侣吵架砸对方手机、商户与顾客争执砸商品),即使是“自己买的东西”,若所有权已转移(如送给对方的礼物),仍可能涉罪;

避免“群体泄愤”:纠集他人共同毁坏财物(如因消费纠纷聚集多人打砸店铺),所有参与者均可能被追责。

2.特殊场景注意事项

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路灯、公交站牌、井盖等公共财物,即使损失未达5000元,若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如破坏井盖导致他人受伤),可能构成更重罪名;

生产经营物资:因竞争关系毁坏他人生产设备(如破坏竞争对手的机床、灌溉设施),不仅涉罪,还需赔偿停产损失;

动物保护:故意虐待他人饲养的宠物(如打死他人的狗),若宠物价值达入罪标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23年江苏某判例中,打死价值8000元的宠物狗被判刑)。

六、法律救济与辩护要点

1.被害人维权途径

保留毁坏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申请财物损失鉴定(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物损失及合理费用(如鉴定费)。

2.行为人的辩护策略

证明财物价值未达入罪标准(如提供购买凭证证明财物实际价值较低);

主张“事出有因”且情节轻微(如因对方过错引发冲突,毁坏财物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毁坏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由监护人赔偿损失)。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9216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