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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民法典》下的“共债共签”原则 广州共同债务律师

2025-06-2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9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民法典》下的“共债共签”原则

离婚纠纷中,“被负债”“不知情债务需承担”等问题频发,《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023年全国离婚案件中,23.6%涉及债务纠纷,掌握认定要点能有效防范风险。

一、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1.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如共同签署贷款合同、一方微信确认“共同承担房贷”),属共同债务。某夫妻共同签署购房贷款合同,离婚后双方均需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1064条)。

2.家庭日常生活负债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买菜、子女教育、医疗费等),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属共同债务。某妻子以个人名义刷卡支付孩子学费3万元,离婚时认定为共同债务。

3.共同生产经营负债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店铺等,需举证证明资金流向与经营相关。某丈夫借款5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店,离婚时认定为共同债务(参考2024年北京二中院判例)。

二、个人债务的典型情形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负债: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如丈夫私下借款炒股亏损100万元,妻子不知情且未获益,属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

婚前个人债务: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婚前购房首付债务,属个人债务。

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债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另一方知情,仍属个人债务,且不受法律保护。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保留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需证明:

夫妻共同签名或追认;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

某债权人起诉夫妻还款,因无法证明5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仅由借款人偿还。

2.夫妻一方的抗辩证据

证明债务属个人债务需提供:

未共同签名的借款合同;

资金流向证明(如丈夫借款后转入个人炒股账户,未用于家庭开支);

债权人明知债务非用于家庭的聊天记录(如“这笔钱我自己用,别让我妻子知道”)。

四、典型案例:“被负债”妻子被判不担责

案情:2023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突然冒出张某持王某签名的借条,主张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王某承认借款用于赌博。

法院认定:

李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未追认;

王某借款时备注“用于赌场周转”,张某明知借款用途。

判决:50万元属王某个人债务,李某无需承担(参考2024年上海一中院判决)。

五、离婚债务风险防范建议

1.夫妻共同负债要点

大额借款务必双方共同签名(如房贷、经营贷款),避免一方私下举债;

家庭日常开支保留消费记录(如超市购物小票、子女学费发票),证明债务用途。

2.避免“被负债”策略

不随意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尤其是涉及借款、担保的文书;

发现配偶私下举债,及时保留“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

3.债权人风控提示

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大额借款需核实资金用途,避免因明知违法用途而无法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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