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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判刑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2025-06-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4人看过举报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设立赌博场所或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吸引他人参与并从中牟利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该罪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风尚,我国《刑法》第303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制。

行为模式:

线下实体赌场运营:经营棋牌室、麻将馆并抽成是较为常见的线下开设赌场方式。例如,甲开设了一家棋牌室,表面上是正常的娱乐场所,但实际上甲以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并按照每局赌博输赢的一定比例抽取费用为盈利手段,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也是典型行为,乙在家中召集亲朋好友,提供扑克牌、麻将等赌具,组织大家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场地费和组织费,乙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开设赌场罪。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开设地下赌场,设置各类赌博项目,如老虎机、百家乐等,吸引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线上网络赌场搭建:在互联网时代,线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愈发猖獗。搭建赌博网站是常见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创建赌博网站,设置各种赌博游戏,吸引网民注册、充值参与赌博。例如,丙等人搭建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在线百家乐、轮盘赌等多种赌博项目,通过网络广告等方式招揽大量玩家,丙等人从玩家的赌博投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利润,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组建赌博微信群进行“红包接龙”“斗牛”等赌博活动也屡见不鲜,丁创建了一个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定抢到特定金额红包的人需继续发红包,丁则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手续费”,丁的行为同样属于线上开设赌场的范畴。另外,还有一些人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此类行为也按照开设赌场罪论处。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量刑:一般情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小,参与赌博人数相对较少,抽头渔利数额不大时,可能适用此量刑幅度。例如,戊在自己家中开设小型赌场,仅召集了少数邻居参与赌博,每次抽头渔利数额较少,经营时间较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可能根据戊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拘役几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情节严重量刑加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有着明确标准,如抽头渔利超5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0人以上等。以抽头渔利为例,己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抽头获利达8万元,远远超过了5万元的标准,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又如,庚组织的线下赌场,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高达80万元,参赌人数超过200人,庚的行为同样情节严重,法院将对其从重处罚。此外,多次开设赌场、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风险警示:为赌博提供技术支持或资金结算的,可能构成共犯或单独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一些技术人员为赌博网站提供程序开发、维护等技术支持,帮助赌博网站正常运营,他们虽未直接参与赌场的组织和管理,但为赌博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关键技术条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一些人通过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赌博网站进行资金流转、收取赌资、支付奖金等,若其明知是赌博网站的资金而进行结算,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例如,甲是一名网络技术人员,受雇于某赌博网站,为其开发、维护网站程序,确保网站能够稳定运行,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乙经营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知某网络平台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该赌博网站逃避监管,乙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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