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此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刑法》第270条对此予以规范:
行为界定:接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却私自将财物据为己有,如租客将房东委托保管的贵重字画变卖;拾得他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钱包,经失主索要仍拒不归还;发现埋藏的文物后,非法占为己有。
量刑规定: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这里的“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埋藏物”一般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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