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法律后果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382条等条款对其作出规定:
主体与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受委托人员;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如通过虚报账目侵吞公款;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窃取财物;以虚假项目骗取公共资金等。
量刑差异:贪污数额较大(一般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一般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为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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