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可通过资金流向、交易真实性进行抗辩。在某贸易公司涉案案中,控方指控被告人虚开税。辩护人调取完整的资金流水,发现开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且货款已通过公户正常结算;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验收凭证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存在。此外,辩护人证实被告人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误将合法代开行为当作虚开,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最终法院对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针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辩护人需审查公司决策流程、利益分配机制。某案件中,被告人虽为公司负责人,但虚开行为系其个人擅自决定,所得利益未归公司所有。辩护人以此主张应认定为个人犯罪,避免公司其他成员被牵连,有效缩小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