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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精神障碍鉴定的争议焦点 广州天河区刑事辩护律师

2025-05-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中精神障碍鉴定的争议焦点与律师应对

精神障碍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律师团队需深入了解医学与法律交叉领域知识,精准把握鉴定争议焦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践中,律师需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某故意杀人案中,律师发现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质,且鉴定过程未邀请家属在场,随即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新鉴定结论推翻了原“无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此外,对鉴定依据的质疑同样关键。若鉴定仅依据嫌疑人自述或单一检查报告,缺乏全面医学评估,律师可主张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在庭审阶段,律师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某放火案中,律师邀请精神科专家指出鉴定报告对嫌疑人作案动机分析存在逻辑漏洞,最终法院未采信原鉴定结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对于存疑的鉴定结果,律师还可在上诉阶段继续申诉,推动案件重新审查。

刑事辩护团队,汇聚法学与医学跨界人才,擅长处理涉及精神障碍鉴定的疑难案件。我们以严谨的专业态度,对鉴定过程与结论进行全方位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刑事责任认定。选择我们,让法律与医学的专业结合,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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