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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概念 借款中的保证责任 广州律师

2025-03-2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概念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无效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保证人在无效保证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保证责任在责任性质、承担依据、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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