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20 年 8 月,赵某因投身创业项目,资金周转面临缺口,向钱某借款人民币 50 万元。按照钱某要求,赵某当即立下借条,明确约定 1 年后还款。
借款到期后,赵某的创业项目遭遇瓶颈,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履约还款。此后,钱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向赵某催讨这笔借款。
2024 年 11 月,钱某见赵某迟迟未能还款,考虑到借条签署时间较长,担心后续追款存在隐患,便要求赵某重新出具借条。赵某未重新书写,而是在原借条下方郑重写下 “上述借款金额在未还清前,此借条始终有效”,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可即便如此,赵某依旧未能履行还款责任。
2025 年 1 月,钱某手持借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50 万元 。
法庭上,赵某对借款事实供认不讳,也承认借条上的补充内容是自己亲手所写。但赵某辩称,该借条自 2020 年签署,到钱某起诉时,早已超过 3 年的诉讼时效。自己在借条上写的那句话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钱某追讨欠款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严格保护。赵某出具的借条,确凿证实了双方的借款事实。此次借贷行为,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赵某在原借条上写下的 “上述借款金额在未还清前,此借条始终有效”,清晰表明其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且未设定新的还款时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赵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经法院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钱某体谅赵某创业艰难,主动放弃借款利息,赵某则承诺分期偿还钱某 50 万元借款本金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