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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程序 广州刑事律师

2024-12-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85条之规定,有关立案材料的接受须注意之点,可概括如下:

1.对立案材料均必须予以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收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手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报案、控告、举报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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