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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遗嘱的有效设立需符合以下要件:
1、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是设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能有效,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记录的载体,因此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否则,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要求口头遗嘱须作成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也不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二、口头遗嘱的失效
遗嘱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口头遗嘱是否可以有效成立直到遗嘱人最后死亡时再发生效力呢?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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