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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最新司法解释 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2013910日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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